您好,求您帮忙拿下主意,我现工作在一家物业公司,5年工龄,这个月9月1号公司将我们这个项目包给其他公司,公司给我们安排特别特别远的地方让我们去上班,(说白了就是想让我们知难而退),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公司到现在没给我们书面形式上的解释,我们跟公司谈说要经济补偿金,(年平均工资*工龄)公司不同意,让我们随便告,公司的意思就是给你们安排工作了,你们就得去,还有4天其他公司就该上人上班了,我们一共6个同事,我想知道,公司安排那么远的地方合理么?要是劳动合同上写着,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去其他地方公司工作,这个补偿金我们还要得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