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办学的综合优势,培养社会急需的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挖掘学生的潜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学位[2014]9号)文件精神,学校在部分专业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确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后,修完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燕山大学两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即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所授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并同时向国务院学位办进行信息上报。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三条 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各学院自愿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推荐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四条 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及具体教学要求,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能减少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能降低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二年级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修读一个跨学科门类的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
第六条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七条 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第八条 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无补考和重考记录且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由教务处确定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人数。原则上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开班人数不能少于30人。
第十条 学生于第三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燕山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推荐;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入门考核(考核方式由辅修学院自行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该申请表一式3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各保留1份。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正式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每年11月底前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学籍关系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按照《燕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第二至第四学年内完成所有学习任务。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应为修读学生单独组班开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考试由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教务系统中登录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依据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考试(考核)、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辅修专业的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新学习。当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似时,学生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燕山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课程免修申请表》,须经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不纳入主修专业成绩评定。辅修课程成绩如不合格,允许一次免费重考。若重考仍不合格者,需按双学士学位收费标准缴费后随下一年级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 如学生在正常毕业时未按规定修满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经学生申请,其辅修课程的合格成绩可按选修课记入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的资格:
(1)参加双学士学位教育学习后,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累计2次不及格者或辅修专业必修课累计3次不及格者;
(2)修读双学士学位期间,受过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
(3)逾期不办理注册、缴费手续者。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修读学生的学位资格,与该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且按照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课程的学分,成绩合格,可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上会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但未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即使修满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也只能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而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针对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校可发放写实性的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即使修满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也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针对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校可发放写实性的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的有关管理规定,双学士学位教育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即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为同名主修专业总学费/总学分。
第二十六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学费采用“以学分计算,按学期缴费”方式收取。学生在每学期课程开始前缴纳本学期全部学费。学生中途放弃修读双学士学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缴,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4 级学生开始实施。
燕 山 大 学
2014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办学的综合优势,培养社会急需的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挖掘学生的潜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学位[2014]9号)文件精神,学校在部分专业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工作。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确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后,修完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燕山大学两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即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所授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并同时向国务院学位办进行信息上报。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三条 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各学院自愿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推荐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四条 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及具体教学要求,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能减少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能降低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二年级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修读一个跨学科门类的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
第六条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七条 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第八条 修完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无补考和重考记录且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由教务处确定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人数。原则上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开班人数不能少于30人。
第十条 学生于第三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燕山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推荐;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入门考核(考核方式由辅修学院自行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该申请表一式3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各保留1份。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正式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每年11月底前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学籍关系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按照《燕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第二至第四学年内完成所有学习任务。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院应为修读学生单独组班开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具体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考试由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在教务系统中登录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依据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考试(考核)、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辅修专业的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新学习。当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似时,学生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填写《燕山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课程免修申请表》,须经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不纳入主修专业成绩评定。辅修课程成绩如不合格,允许一次免费重考。若重考仍不合格者,需按双学士学位收费标准缴费后随下一年级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 如学生在正常毕业时未按规定修满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经学生申请,其辅修课程的合格成绩可按选修课记入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的资格:
(1)参加双学士学位教育学习后,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累计2次不及格者或辅修专业必修课累计3次不及格者;
(2)修读双学士学位期间,受过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者;
(3)逾期不办理注册、缴费手续者。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修读双学士学位。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修读学生的学位资格,与该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且按照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课程的学分,成绩合格,可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上会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但未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即使修满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也只能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而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针对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校可发放写实性的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即使修满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也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针对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学校可发放写实性的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的有关管理规定,双学士学位教育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即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为同名主修专业总学费/总学分。
第二十六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学费采用“以学分计算,按学期缴费”方式收取。学生在每学期课程开始前缴纳本学期全部学费。学生中途放弃修读双学士学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缴,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4 级学生开始实施。
燕 山 大 学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