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道德绑架”,只可能是在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或混淆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情况下才成立。 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道德绑架”之所以发生,除去人的精神结构不谈,根源就是道德判断逻辑的混乱。道德绑架的实质是以道德为砝码,要挟个人或众人不得不做某些事情,结果一般是做了的也少有自豪感,不做的则会在一段时间内感到忐忑不安。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社会是经常发生的。比如半强迫性的捐款、本不该进行的道歉等等。道德绑架之所以容易得手,是因为在强调群体和统一价值观的社会中,舆论具有足以杀人的功能。因而就出现了不自愿的捐款和满含委屈的道歉。
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说,我具有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即使我热心公益,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选择,或者扶贫、或者捐助失学儿童、或者捐助环保事业等,如果他们有所顾忌,迫于某种压力而不得不去捐助某些本未考虑的事务,这显然是对自由处分财产权利的侵害。捐助作为一种个人处分财产的权利,本身就是有选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