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爱成了唯爱 叫孔祥志,男,1955年12月生,汉族,住宁陵县柳河镇民主路8号。关于我与王洪勤,宁陵县异型钢管有限公司无缝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商丘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商丘中院做出(2012)商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2012年7月25日我申请宁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过我无数次的与宁陵县法院交涉,至今未能得到执行,且宁陵县法院执行人员与王洪勤串通一气,不履行生效判决,兹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王洪勤组建一个工程队,因工程队没有资质,挂靠到宁陵县异型钢管公司无缝分公司名下,王洪勤以该公司的名义与苏州铁塔公司签订了承揽加工合同,负责钢结构制作。2010年5月,我到王洪勤组建的在苏州铁塔公司进行承揽加工的工程队干活。2010年6月4日下午3时,我在工作期间被工字钢倒下将我砸伤,经法医鉴定,我的左上肢损伤为6级伤残,左下肢损伤为5级伤残。王洪勤拒不支付医疗费和损失赔偿,我向宁陵县法院提起诉讼,宁陵县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0)宁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洪勤赔偿我各项损失399259.64元,宁陵县异型钢管有限公司无缝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洪勤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我们经过四年多的诉讼分文没有得到,法律在宁陵县法院不起任何作用。我们夫妻二人都患有重病,无生活来源和固定收入,生活趋于极端的困难。为此特向领导们反映,强烈要求宁陵县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请监督宁陵县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尽快责成债务人履行义务。 此致 201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