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时空吧 关注:69贴子:739
  • 2回复贴,共1

顾客停在酒店外面小轿车被砸 工商:酒店需赔偿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顾客停在酒店外面小轿车被砸 工商:酒店需赔偿
A-A+2014年8月29日08:04桂林晚报1 条评论
  桂林晚报讯(记者 秦丽云 通讯员 刘智芳)杨先生一行4人到桂林来游玩,入住桂林市七星区的一家酒店遇到了窝心事,他们停在酒店外面的小轿车挨砸了,酒店却不赔偿。为此,杨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昨天,杨先生终于辗转拿到了赔偿款。
  8月9日,杨先生和家人从湖南自驾来桂林游玩,入住旅行社安排的七星区七天乐酒店。当晚,杨先生在酒店的停车场没有找到停车位。这时,酒店的一名保安安排杨先生把车停在了酒店门口的一块空地上。
  次日早上,杨先生准备再次驾车出发时,却发现自家的小轿车右后窗玻璃被砸烂了,车内存放着的一些物品也丢了。
  杨先生随即报了警,并向酒店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他说,虽然损失的车内财物不多,但是车子本身的损失却比较大,酒店应该赔偿。不过,酒店的负责人不同意杨先生的要求。该负责人说,杨先生停车的地方是酒店门口的公共场所,而非酒店专用的停车场,杨先生的车子被砸,酒店不应为此负赔偿责任。
  几番争执没有结果,杨先生于是向工商部门求助。
  当天,东江工商所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赶到了现场。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这起纠纷中,虽然杨先生停车的场地不是酒店的专用停车场,但该场地多由酒店客户使用,并由酒店保安指引停车,消费者是基于一定的信赖而在此处停放车辆并入住酒店的,酒店方对此应负有一定的安保责任。
  最终,酒店方同意将通过旅行社退还杨先生一行的房费作为赔偿。对于这个结果,杨先生表示满意。


1楼2014-08-29 19:55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楼2014-08-29 20:00
    回复
      两份鉴定不符行凶者未被批捕 防城港公安局申请复核
      2014-12-16 08:37南国早报评论(1人参与)
      A-A+
        南国早报讯(记者 苑长军)钟某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源路二巷一户人家“做客”,凌晨时段竟将房主打成重伤,后将对方从二楼扔下,导致房主当场死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但因两个医院作出的精神疾病鉴定结果“打架”,迟迟未被检察机关批捕。行凶者为何突下杀手?为何迟迟未被批捕?12月15日,记者进行了走访和调查。
      警方向受害人家属下发第二份鉴定通知书,显示犯罪嫌疑人对此案负有刑事责任。图片来源:南国早报
        案情回放 行凶者 打伤房主扔下楼
        钟某是上思县在妙镇某村人,今年50多岁。10月3日下午,他到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源路二巷钟先生家“做客”,次日凌晨突然对房主下狠手,令人匪夷所思。据受害人钟先生的儿子介绍,钟先生今年78岁,是钟姓家族的长者,说话有一定分量。3日下午,钟某与一名钟姓男子引发债务纠纷。为解决问题,欠债男子带着钟某来到钟先生家,希望声望较高的钟先生帮忙协调解决此事。
        钟先生热情地接待了钟某,并请对方入住自家自建楼的二楼,一夜相安无事。次日凌晨5时40分左右,钟先生起床后来到二楼,发现钟某一夜没睡,询问具体原因。钟某并未说明原因,反而问了一句“是不是你害我七叔”,得到的答案为“不是”。此时,钟某突然拿起晒衣服的铁棍,猛地砸向钟先生,导致他身体多个部位受伤,倒地昏迷不醒。但钟某没罢手,而是将受伤的钟先生抱起从二楼扔下,将其摔得奄奄一息。
        钟先生的家人发现钟某行凶后,打电话报警。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钟先生已不幸身亡。谈及钟某行凶的原因时,钟先生的儿子称,2013年,钟某的七叔遭遇交通事故身亡。10月3日钟某到他家“做客”时,不知道什么原因,乱说是他父亲害钟某的七叔死亡的。10月4日凌晨钟某行凶时,大喊了一句“七叔,我为你报仇了”。在此过程中,钟某看到他的父亲仍在动,但还是残忍地将其扔下楼。
        事发后,钟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件进展 两份司法鉴定 不一致
        据了解,警方对受害人的遗体进行尸检,确认受害人的死因是高坠致颅脑损伤并腹腔多脏器破裂死亡。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钟某打伤受害人后,将对方从二楼阳台扔下致死。办案民警侦查案件时怀疑钟某有精神问题,聘请了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医生,对他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警方向受害人的家属下达这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表示如果受害人家属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受害人家属认为,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和作案时思路清晰,没有精神病的症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做司法鉴定。广西脑科医院做出的鉴定结果是: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以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但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这份鉴定的结果,办案民警解释称,钟某是精神病人,但在案发时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为此对本案负有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具体表现是钟某打伤受害人后,表示家里很穷,无法支付受害人医疗费,所以将受害人扔下楼。
        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部门回应 检察机关 作出不批捕决定
        办案民警拿到第二份鉴定结果后,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钟某,但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对于未批捕的原因,12月15日上午,该检察院相关人员向受害人家属解释称,两家医院对钟某作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有相同之处,但也有矛盾的地方: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鉴定结果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处于精神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广西脑科医院的鉴定结果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为精神病发病期,但被鉴定人谈及将受害者砸伤后扔下楼的原因时,声称是“我将他(指受害人)砸成重伤,还要给医疗费,所以就将他扔下楼”。为此,该医院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考虑到这两家医院都是三甲医院,但鉴定的结论有所不同,他们不能采信其中的任何一个。因此,他们认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决定不予逮捕。
        虽然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但未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即视为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所以不用再作明确。
        12月15日中午,办案民警告知受害人家属,他们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走访,了解到对方的精神病是遗传的,曾在相关医院治疗两年时间。虽然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但作案时为了不给医疗费而下狠手,说明其具有一定控制行为的能力。鉴于第二份鉴定结果,他们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但未被批准。不过,他们认为证据已经充足,不服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申请复核。
        防城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则表示,虽然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但未提供新证据,检察机关维持不批捕的可能性较大。他们对此案将作进一步研究,再作出决定。
        律师声音 检察机关 可委托鉴定
        两份精神疾病鉴定不同,导致犯罪嫌疑人暂未批捕。那么,如何打破瓶颈呢?防城区检察院相关人员称,犯罪嫌疑人对第二份鉴定的结果也不服,但苦于家中贫穷,拿不出鉴定费用,只好作罢。他们建议警方寻找更高级别的鉴定,比如北京相关专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得出权威鉴定结果后,向检察机关提供新证据,检察机关再作出决定。
        办案民警则表示,如果防城区检察院再不批捕,那么他们将向防城港市检察院申请复核,等待市级检察院做出处理意见。至于是否进行第三次司法鉴定,要看上级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
        本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牟璎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可以发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检察机关对鉴定结果有疑问,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3楼2014-12-16 19: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