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奥斯丁说起
围绕奥斯丁(J. L. Austin)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 act)的解构和辩护,德里达和美国分析哲学家塞尔(John R. Searle)的论争,是学界长久关注的一个焦点。分析哲学本身应是一个家族相似的名称,如果一言以蔽之,那么不妨说是追求命题的清晰性,由此澄清传统哲学因为滥用和误用语言而引起的诸多混乱。但是“清晰”的标准其实是相对的,同哲学家本人的学术背景大有关系,对此美国学者塞缪尔·惠勒以身说法,举过一个有趣的例子:
有一次我给了德里达一本克里普克(Saul Kripke)的《命名与必然性》,我觉得这本书几乎是个透明的文本,绝对清晰和精彩。德里达说,他以前尝试过来读此书,可是读不懂,不解其中到底在讲什么东西。相反,他说,海德格尔是很清晰的。所以,要是你觉得克里普克写得清晰,那么你就是分析哲学家;要是你觉得海德格尔写得清晰,那么你就是大陆哲学家了。[[1]]
这样来看,德里达的解构理论与分析哲学就对语言问题的高度关注而言,正可以说是殊途同归;而就解构主义拆解理性,一心攻破柏拉图以降逻各斯中心主义传统的宗旨来看,似乎又是分析哲学的大敌当前。或许诚如上面“清晰”的例子所示,这里面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传统之间某一渠道沟通上面的误解?更具体说,德里达和塞尔的论争,中间有多大的误解成分在里面?而此种误解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学术训练的差异?这是本文欲予探讨的内容。
我们可以从德里达对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的解构说起。德里达1971年在蒙特利尔的一次会议上作过一次发言,题目是《签名事件语境》,讲演稿后来被收入他的《哲学的边缘》一书。这篇文献的主题是解构卒于1960年的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奥斯丁作为日常语言哲学牛津学派的主要代表,坚信哲学中的许多问题,都是起因于语言的误解,由此倡导言语行为理论,作为日常语言研究的一个经验主义的基础。它的前提是如果把语言看作时间和空间中一系列恰当的行为,那么达成清晰的、适如其份的意义,便将不是奢望。奥斯丁因此将言语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语言履行行为的“行为句”(performative),一类是传达信息的“陈述句”(constative)。虽然奥斯汀英年早逝,未及更深入展开他的理论,但是由他开创的言语行为理论很快成为分析哲学中的一个主流,迄至今日,影响未有稍减。
德里达在他的讲演里明确反对奥斯丁称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导出一个明确语境的思想,他以签名的事件为例,阐示语言具有“重复性”,即是说,在不同语境的影响下,语言的潜在意义会相应发生变化。这是一段容易被忽略的文字,然而对了解德里达的解构思想颇为重要。事实上,英美哲学界对德里达姗姗来迟的第一个抵制信号:1977年始言语行为理论的第一号人物约翰·塞尔对德里达的发难,就是围绕奥斯丁的理论展开的。塞尔指责德里达驳奥斯丁是牛头不对马嘴,由此可见欧洲大陆和英美哲学之间的隔阂之深。德里达继而撰长文反击,以他惯有的语言游戏式的解构作风引证塞尔自己的文字,继而称塞尔的攻击不值一道。当然塞尔的“攻击”并非不值一道,至少分析哲学的逻辑的严谨,是值得解构主义来认真对付的。
奥斯丁的陈述句和行为句之分应是针对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观提出。如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就提出,一个命题或者说陈述只有描述了这世上的某种状态,可以因此证明是对是错,才是有意义的陈述,除此之外,其他一切陈述都不是真陈述,而是“伪陈述”。所以,“历来对于哲学所写的大多数命题与问题,并非谬妄,而是没有意义。所以,这类问题都是不能回答的,只能确定它们一无意义。哲学家的大多数问题与命题,都是由于人不懂得自己的语言的逻辑而产生的。这些问题同善是不是比美更多或较少是同一的问题。”[[2]] 根据这一实证逻辑,很难证明究竟是真是假的文学和美学,其结果只能是被一笔勾销。奥斯丁反对这一看法,建议把以往被人不屑一顾的“伪陈述”看作另外一种独立语式。这样我们就有了两类语句:其一是非真即假、描述一种状态的“有所陈之言”即陈述句;其二是无所谓真假,而是完成了某种行为,只有恰当和不恰当之分的“有所为之言”即行为句。行为句和陈述句的划分,一般认为是给得体的言语行为提供了一种“道德理解”,奥斯丁在这一意义上,也被视为道德哲学家。问题在于这里的“道德”容易成为一片糊涂帐。事实是德里达发难奥斯丁,锋芒所向首先就是言语行为及其“意向”之间的对应关系,强调行为句和陈述句之间的分野并不是绝对的,相反一个句子完全可以亦此亦彼,两者并不是互为排斥的。德里达一方面给了奥斯丁很高的评价,赞赏他对行为句这个“边缘”课题的开发。按照逻辑实证哲学,唯有或真或假描述一种状况的叙述句,才是语言的正宗和规范,而无法以真假来衡量的行为句,不是被看作有缺陷的叙述句,就是干脆被视为旁门左道一类。奥斯丁对行为句的阐发,因此是把这个森严的等级给颠倒了过来,表明行为句不但不是一种失败的叙述句,相反俨然以正统自居的叙述句,反倒成了行为句的一种特殊句式。换言之,德里达在奥斯丁的文字里读出了反仆为主,“边缘”置换成为“中心”的解构主义策略。
但德里达也在奥斯丁的理论里挑出一些漏洞。如奥斯丁拒绝以说话人的所思所想来解释意义,主张以言语惯例即语境的分析取而代之,这在事实上能不能行得通?比方说,他能避免重新乞灵于意向,而将意义再一次拉回到呈现于说话人当时意识中的某种状态上来吗?德里达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奥斯丁的行为句理论:首先,奥斯丁似乎实心实意完全把话语行为看作交流行为,所以每一个言语行为,都要根据完成交际目的与否,来判断它的价值,这样就把无稽之谈一类挡在了门外。然而这样将“不认真”之言弃之不顾的做法,无疑是一个圈子绕下来,又回到了他的前辈们走过的老路,重新推出意向作为意义确证的准绳。其次,德里达指出,奥斯丁这一交流的思想相对来说是具有创意的。奥斯丁的行为句概念指示的并不是意义内容的传送,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指示了一种原初运动的交流,它被界定在普遍的行为理论之中,是某种效果的生产。所以就行为句来看,交流便是其原动力所在。其三,行为句和陈述句不同,德里达指出,虽然指示物这个概念疑窦重生,不过既然奥斯丁喜欢这个概念,那么我们可以说,行为句的指示物不是外在于行为句,也不是超越于它或者先在于它。行为句不是描述外在于语言的什么东西,反之它是生产出或者说转化出一种情境。陈述句固然也可以说是实现了某事,并且转化出某一种情境,但是这并不是它的内在结构、它的外显功能和宗旨所在,反之于行为句,它就是句子的内在结构、外显功能和宗旨所在。最后,德里达强调说,这样至少在其经典形式上,奥斯丁就不得不将行为句的分析同真理价值的权威、同真和假的二元对立分立开来,并且时而用力的价值或力的差异来替代它。这就是示言外之意和收言后之果的力量。正是在这一点上,奥斯丁使人想起了尼采,而尼采的思想细细思量起来,总是同英国人的思想有一种亲缘关系。由此德里达得出的结论是:
至少,就上面这四点原因来看,可以说奥斯丁之开拓交流的概念,完全是把它视为一个符号的、语言的或象征的概念。行为句是种本质上并不限于传送某个先已构成之符号内容的“交流”,而守护符号内容的是为自身的真理目标(作为“存在”去蔽,或作为合法陈述等值于事物本身的真理)。[[3]]
围绕奥斯丁(J. L. Austin)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 act)的解构和辩护,德里达和美国分析哲学家塞尔(John R. Searle)的论争,是学界长久关注的一个焦点。分析哲学本身应是一个家族相似的名称,如果一言以蔽之,那么不妨说是追求命题的清晰性,由此澄清传统哲学因为滥用和误用语言而引起的诸多混乱。但是“清晰”的标准其实是相对的,同哲学家本人的学术背景大有关系,对此美国学者塞缪尔·惠勒以身说法,举过一个有趣的例子:
有一次我给了德里达一本克里普克(Saul Kripke)的《命名与必然性》,我觉得这本书几乎是个透明的文本,绝对清晰和精彩。德里达说,他以前尝试过来读此书,可是读不懂,不解其中到底在讲什么东西。相反,他说,海德格尔是很清晰的。所以,要是你觉得克里普克写得清晰,那么你就是分析哲学家;要是你觉得海德格尔写得清晰,那么你就是大陆哲学家了。[[1]]
这样来看,德里达的解构理论与分析哲学就对语言问题的高度关注而言,正可以说是殊途同归;而就解构主义拆解理性,一心攻破柏拉图以降逻各斯中心主义传统的宗旨来看,似乎又是分析哲学的大敌当前。或许诚如上面“清晰”的例子所示,这里面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传统之间某一渠道沟通上面的误解?更具体说,德里达和塞尔的论争,中间有多大的误解成分在里面?而此种误解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英美哲学和大陆哲学学术训练的差异?这是本文欲予探讨的内容。
我们可以从德里达对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的解构说起。德里达1971年在蒙特利尔的一次会议上作过一次发言,题目是《签名事件语境》,讲演稿后来被收入他的《哲学的边缘》一书。这篇文献的主题是解构卒于1960年的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奥斯丁作为日常语言哲学牛津学派的主要代表,坚信哲学中的许多问题,都是起因于语言的误解,由此倡导言语行为理论,作为日常语言研究的一个经验主义的基础。它的前提是如果把语言看作时间和空间中一系列恰当的行为,那么达成清晰的、适如其份的意义,便将不是奢望。奥斯丁因此将言语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语言履行行为的“行为句”(performative),一类是传达信息的“陈述句”(constative)。虽然奥斯汀英年早逝,未及更深入展开他的理论,但是由他开创的言语行为理论很快成为分析哲学中的一个主流,迄至今日,影响未有稍减。
德里达在他的讲演里明确反对奥斯丁称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导出一个明确语境的思想,他以签名的事件为例,阐示语言具有“重复性”,即是说,在不同语境的影响下,语言的潜在意义会相应发生变化。这是一段容易被忽略的文字,然而对了解德里达的解构思想颇为重要。事实上,英美哲学界对德里达姗姗来迟的第一个抵制信号:1977年始言语行为理论的第一号人物约翰·塞尔对德里达的发难,就是围绕奥斯丁的理论展开的。塞尔指责德里达驳奥斯丁是牛头不对马嘴,由此可见欧洲大陆和英美哲学之间的隔阂之深。德里达继而撰长文反击,以他惯有的语言游戏式的解构作风引证塞尔自己的文字,继而称塞尔的攻击不值一道。当然塞尔的“攻击”并非不值一道,至少分析哲学的逻辑的严谨,是值得解构主义来认真对付的。
奥斯丁的陈述句和行为句之分应是针对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观提出。如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就提出,一个命题或者说陈述只有描述了这世上的某种状态,可以因此证明是对是错,才是有意义的陈述,除此之外,其他一切陈述都不是真陈述,而是“伪陈述”。所以,“历来对于哲学所写的大多数命题与问题,并非谬妄,而是没有意义。所以,这类问题都是不能回答的,只能确定它们一无意义。哲学家的大多数问题与命题,都是由于人不懂得自己的语言的逻辑而产生的。这些问题同善是不是比美更多或较少是同一的问题。”[[2]] 根据这一实证逻辑,很难证明究竟是真是假的文学和美学,其结果只能是被一笔勾销。奥斯丁反对这一看法,建议把以往被人不屑一顾的“伪陈述”看作另外一种独立语式。这样我们就有了两类语句:其一是非真即假、描述一种状态的“有所陈之言”即陈述句;其二是无所谓真假,而是完成了某种行为,只有恰当和不恰当之分的“有所为之言”即行为句。行为句和陈述句的划分,一般认为是给得体的言语行为提供了一种“道德理解”,奥斯丁在这一意义上,也被视为道德哲学家。问题在于这里的“道德”容易成为一片糊涂帐。事实是德里达发难奥斯丁,锋芒所向首先就是言语行为及其“意向”之间的对应关系,强调行为句和陈述句之间的分野并不是绝对的,相反一个句子完全可以亦此亦彼,两者并不是互为排斥的。德里达一方面给了奥斯丁很高的评价,赞赏他对行为句这个“边缘”课题的开发。按照逻辑实证哲学,唯有或真或假描述一种状况的叙述句,才是语言的正宗和规范,而无法以真假来衡量的行为句,不是被看作有缺陷的叙述句,就是干脆被视为旁门左道一类。奥斯丁对行为句的阐发,因此是把这个森严的等级给颠倒了过来,表明行为句不但不是一种失败的叙述句,相反俨然以正统自居的叙述句,反倒成了行为句的一种特殊句式。换言之,德里达在奥斯丁的文字里读出了反仆为主,“边缘”置换成为“中心”的解构主义策略。
但德里达也在奥斯丁的理论里挑出一些漏洞。如奥斯丁拒绝以说话人的所思所想来解释意义,主张以言语惯例即语境的分析取而代之,这在事实上能不能行得通?比方说,他能避免重新乞灵于意向,而将意义再一次拉回到呈现于说话人当时意识中的某种状态上来吗?德里达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奥斯丁的行为句理论:首先,奥斯丁似乎实心实意完全把话语行为看作交流行为,所以每一个言语行为,都要根据完成交际目的与否,来判断它的价值,这样就把无稽之谈一类挡在了门外。然而这样将“不认真”之言弃之不顾的做法,无疑是一个圈子绕下来,又回到了他的前辈们走过的老路,重新推出意向作为意义确证的准绳。其次,德里达指出,奥斯丁这一交流的思想相对来说是具有创意的。奥斯丁的行为句概念指示的并不是意义内容的传送,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指示了一种原初运动的交流,它被界定在普遍的行为理论之中,是某种效果的生产。所以就行为句来看,交流便是其原动力所在。其三,行为句和陈述句不同,德里达指出,虽然指示物这个概念疑窦重生,不过既然奥斯丁喜欢这个概念,那么我们可以说,行为句的指示物不是外在于行为句,也不是超越于它或者先在于它。行为句不是描述外在于语言的什么东西,反之它是生产出或者说转化出一种情境。陈述句固然也可以说是实现了某事,并且转化出某一种情境,但是这并不是它的内在结构、它的外显功能和宗旨所在,反之于行为句,它就是句子的内在结构、外显功能和宗旨所在。最后,德里达强调说,这样至少在其经典形式上,奥斯丁就不得不将行为句的分析同真理价值的权威、同真和假的二元对立分立开来,并且时而用力的价值或力的差异来替代它。这就是示言外之意和收言后之果的力量。正是在这一点上,奥斯丁使人想起了尼采,而尼采的思想细细思量起来,总是同英国人的思想有一种亲缘关系。由此德里达得出的结论是:
至少,就上面这四点原因来看,可以说奥斯丁之开拓交流的概念,完全是把它视为一个符号的、语言的或象征的概念。行为句是种本质上并不限于传送某个先已构成之符号内容的“交流”,而守护符号内容的是为自身的真理目标(作为“存在”去蔽,或作为合法陈述等值于事物本身的真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