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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基金会 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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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基金会先后开展了全民环境意识调查、中华环境奖、格平绿色行动、生态长城、小康幸福工程、大学生环保社团小额资助、生态卫生、动物保护、绿色助学等一系列公益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环境效益,为促进我国环保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咨商地位”,2008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4A级”单位,生态卫生项目获得2008年中华慈善大会“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


1楼2014-10-06 04:05回复
    1简介--------------------------3L
    2宗旨--------------------------4L
    3标识--------------------------5L
    4理事会成员------------------6L
    5计划开展---------------------7L
    6背景---------------------------8L
    7荣誉---------------------------9L
    8基金会章程-----------------10L
    9发展历程--------------------11L
    10部门设置及职能----------12L


    2楼2014-10-06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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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在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于1993年4月正式成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环境保护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表彰首任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曲格平教授在参与和领导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的卓越贡献,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曲格平教授获得了联合国环境大奖和十万美元奖金。获奖后,曲格平教授建议,以这笔奖金为基础成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他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和支持。在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了。曲格平教授成为第一个捐款者并出任理事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先生、原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先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蒋正华先生出任基金会的名誉理事长,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基金会的特别顾问。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国内外著名人士、社会各界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者组成。


      3楼2014-10-06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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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旨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宗旨: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4楼2014-10-06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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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识
          标志与中文全称标准字组合(居中式)

          标志与中文全程标准字居中式组合,应保持组合正确的空间尺寸比例关系和正确的色彩使用规范,以确保建立社会公众一致的视觉形象,在应用设计项目中均需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误用,避免产生不良的负面效果。其它组合及禁用组合请详询中华环保基金会宣联部。


          5楼2014-10-06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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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曲格平
            名誉理事长:万里
            名誉理事长:成思危
            名誉理事长:蒋正华
            副理事长:汪纪戎


            6楼2014-10-06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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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开展
              今后三年计划开展的活动:继续举办中华环境奖,东陶水环境基金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节水知识宣传,节水技术及政策培训,资助节水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支持水环境保护、节水技术、污水雨水再利用方面的课题研究,举办以水环境保护技术为内容的学术研讨会、节水知识竞赛、节水型社会摄影展等多个项目和活动。


              7楼2014-10-06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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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为表彰首任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曲格平教授在参与和领导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的卓越贡献,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曲格平教授获得了联合国环境大奖和十万美元奖金。获奖后,曲格平教授建议,以这笔奖金为基础成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他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和支持。在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于1993年4月正式成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环境保护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曲格平教授成为第一个捐款者并出任理事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先生、原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先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蒋正华先生出任基金会的名誉理事长,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基金会的特别顾问。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国内外著名人士、社会各界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者组成。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和公众的监督。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原则,募集资金,用于支持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支持和参与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行动。


                8楼2014-10-06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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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全民环境意识调查、中华环境奖、格平绿色行动、生态长城、小康幸福工程、大学生环保社团小额资助、生态卫生、动物保护、绿色助学等一系列公益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环境效益,为促进我国环保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咨商地位”,2008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4A级”单位,生态卫生项目获得2008年中华慈善大会“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


                  9楼2014-10-06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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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政府拨款和其它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
                    (二)募捐资金预计在3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1楼2014-10-06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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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设置及职能
                      办公室
                      基金财务部
                      宣传联络部
                      项目管理部
                      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
                      项目开发办公室


                      16楼2014-10-06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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