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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现新规:成品住宅需先扣除20%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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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重庆市地税局正式发布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新建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先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是应税住房,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并以计税交易单价确定税率档次。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于2011年1月28日正是启动试点,但截至近日,房产税成效却“不那么明显”,而此次的新规也并未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
据重庆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政策内容解读中显示,重庆市从正式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以来,纳税人对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意见较突出,此次调整是正常的政策修改完善。

从重庆房产税细则来看主要针对的征收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对象范围有限。
此次发布新规并着重强调“成品住宅”,即精装房的范围。重庆地方税务局表示,新规定是按先扣除装修费后的建筑面积单价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原规定是按含装修费的建筑面积单价先确定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是应税住房的,在计算实际应缴税额时再扣除装修费。
另外,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于应税住房的,不再纳入征收管理,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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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4-10-15 16: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