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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朋友之二——关于契约精神和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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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上一篇。


1楼2014-10-27 17:26回复
    (1)
    俺写的那一大堆文字,从你的发言内容来看,估计你应是全部都看了。也不枉俺昨儿瞎鼓捣瞎折腾的那几个小时,满足了俺的虚荣心。嘿嘿。惊喜在于,你不但看了,很大程度上,你也晓得俺究竟在说些啥。观点上的对与错,或认同与否,那是另外一码事儿。这里,俺再接着你的话题简单瞎掰几句。支撑俺价值观的构成,其基础单元,是落在每一个独立的个体的人上。这是俺所有观点或理论得以形成的基础。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彼此能否相互代表?可以的,但这需要有前提条件。这就涉及到契约精神,以前你我曾就这个问题进行过交流,你估计还有印象吧?
    你我是有过争论,其实也并无根本的矛盾,不过是各自对概念的边界确定上存在一些不同认识而已。换句话说,都是立足于契约精神的基本范畴来理解人与人,人与制度与契约的具体定义及其关系。当然,在许多细节上的标准设立会有所不同。


    2楼2014-10-2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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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契约与制度,从概念上说,内涵与外延其实都有很大部分的重叠。在主要涉及私权法领域的合约或合同一般叫做契约,这大约包含了夫妻之间的契约,比如叫做结婚证之类,而一旦进入到公权法领域法律或者合约,大约就可以冠名为制度。但实质上,无论涉及的是公权法的法律还是涉及私权法的合同,甚至人与人彼此之间的承诺,等等都可称为契约。这有什么本质矛盾么?俺觉得没有,只是形式表现不同罢了。而且公权法和私权法之间,界限也并非一定是泾渭分明的。譬如,中世纪英国国王与贵族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协议,刘邦进入咸阳的约法三章,叫做合约有道理,叫做制度也没错。无论用来具体表述的词汇是什么,都是在表达了一种契约精神,这才是核心。当然了,后来的刘邦,或者中央集权阶层,丧失了基本的契约精神,与社会信仰体系没能建立有关,这涉及更为复杂的领域和范畴,这个话题就不在这里讨论了。


      3楼2014-10-2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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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面提到的英国大宪章运动,也是这样,是一种争论的更为剧烈的方式,是博弈,甚至也是革命。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也就是宪政制度改革,是一次极为成功的制度改革,它在一个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找到了一个摆脱革命与专制的循环的办法。简而言之,大概的过程是这样,当时英国连年战乱,后来有人从海外请来了客籍国王威廉,用他的武力评定了英国的局势。这个时候,对于威廉这个来自客籍的国王,英国的本土贵族、利益集团等等,出于安全、利益、权利等等因素,彼此之间展开了博弈,先是国会机构运用限制王位法、人身保护法等一系列立法给国王划定了权力边界,接着又有代议制、内阁制等一套制度陆续推出实行,这当然包括了代议形式下实行的两党制。这大约就是改造专制制度以进行制度创新,摆脱专制的革命循环的成功例子。


        5楼2014-10-2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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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越垒越高,我已没法知晓占/中的近况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4-10-2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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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民主法制任重道远!


            IP属地:澳大利亚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4-10-2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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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再高也有梯子够得着,,,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4-10-2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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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贴~~


                10楼2014-10-28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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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我很羞愧的说,实在是看不下去。霍霍肯定对我这个伪政治老师失望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4-10-3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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