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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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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4-12-11 22:41回复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4-12-1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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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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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变更注销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4-12-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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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4-12-1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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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http://wapbaike.baidu.com/view/438452.htm?adapt=1&fr=aladdin&bd_source_light=1701851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4-12-1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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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任务,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5-09-2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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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的办事机构一般为理事会,监事会无非是监视理事会的用钱是否合乎财务规范和办事是否符合协会章程。
              如果理事会涉及较多资金的活动,监事会是必须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7-09-23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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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会是社团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社团运作、活动开展具有决定作用;而监事会一般由担任过该社团理事会职务或有丰富经验但不在理事会的成员作用,主要对理事会进行监督、引导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7-09-2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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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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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县义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6、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7、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代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交监事长备案。
                  第十条 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的,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监事会形成决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4月29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7-09-23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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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会议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民主规范、科学高效,根据《协会章程》


                    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17-09-23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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