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四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亮,农民。
原告霍四新与被告李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韩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亮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9日,被告李红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口头约定按4分计算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12月31日,被告李红亮又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现被告又因躲债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00万元及约定利息;2、判令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约定还款日期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红亮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参加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1、2011年10月9日借条。
委托代理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亮,农民。
原告霍四新与被告李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韩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亮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9日,被告李红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口头约定按4分计算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12月31日,被告李红亮又从原告处借款100万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现被告又因躲债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00万元及约定利息;2、判令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约定还款日期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红亮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参加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1、2011年10月9日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