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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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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1-19 07:05回复
    对扶养法律冲突主要依据下列几种冲突原则予以解决:
    (一)对狭义的抚养、扶养和赡养的法律适用分别规定
    采用这种方式的典型是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该法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适用起诉时夫妻共同的属人法;如果不同,适用最后共同属人法;如果还不同,适用最后共同住所地法;若仍然不同,适用法院地法。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适用子女的属人法。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以及其他亲属间的扶养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
    (二)对广义的扶养关系统一规定
    1、依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
    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1条规定扶养关系适用扶养义务人的本国法。日本在加入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之前也是采用这种原则。
    2、依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
    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主张,有利于保护扶养权利人的利益。采用这种制度的有德国、匈牙利、泰国、捷克等。
    3、依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此外,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是涉外扶养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公约,它适用于因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等产生的扶养关系。该公约对扶养关系的准据法的规定依次是:A.依扶养权利人的惯常居所地法;B.依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C.依法院地法。以上三种准据法只有在使用前一种准据法不能使扶养权利人达到被扶养目的时候,才适用下一种准据法。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1-1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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