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26日讯 投保意外险附加医疗险,因病发生医疗费20万元,本以为能理赔90%医疗费,理赔时方知保险公司仅在4400元限额内支付医疗费。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一审判令超过保险限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十三年前,殷某某向被告投保了分红型人寿保险及附加险,险种为意外险、重疾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投保时被告的宣传语就是该类保险能报销90%的医疗费,每年还有分红。2012年,殷某某患左额叶胶质母细胞瘤,多次入院治疗,期间花费了近二十万医药费,2012年底殷某某因病入世。原告作为殷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理赔,却被告知医疗费有限额,只理赔4400元。
经审查,殷某某购买的保险,在条款中分别在保险责任的第二项约定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第三款约定在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上述两款条款内容均针对保险责任,原告认为第二款和第三款系两个独立条款,应分别理赔;被告认为第三款系对第二款的限制与说明。经询问投保时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时业务员已经出示了相应的保险条款及并提示理赔项目。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相关条文中交替使用“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未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若按照原告主张分别理赔,不符合常理,认定“住院医疗保险金”即为“保险金”,保险责任项下第三款限额系对第二款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限制与说明,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殷某某在投保单上黑体字加粗部分签字,业务员证词亦证实当时已经提示了保险限额,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保险限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4400元范围内赔付原告医药费。
【法官提示】
购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往往就保险的利益进行较多阐述,对保险里的限额条款说明较少。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业务员都会让其签署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说明。假如仅凭其他保险人和保险业务员的介绍,而本人没有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可能存在着较大风险,发生意外时往往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示各位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将所有条款进行研读,特别是保险金各分类项下的保险限额以及免赔条款的相关约定需要多加注意。
(通讯员 黄云斌)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案件,一审判令超过保险限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十三年前,殷某某向被告投保了分红型人寿保险及附加险,险种为意外险、重疾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投保时被告的宣传语就是该类保险能报销90%的医疗费,每年还有分红。2012年,殷某某患左额叶胶质母细胞瘤,多次入院治疗,期间花费了近二十万医药费,2012年底殷某某因病入世。原告作为殷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理赔,却被告知医疗费有限额,只理赔4400元。
经审查,殷某某购买的保险,在条款中分别在保险责任的第二项约定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第三款约定在保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上述两款条款内容均针对保险责任,原告认为第二款和第三款系两个独立条款,应分别理赔;被告认为第三款系对第二款的限制与说明。经询问投保时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投保时业务员已经出示了相应的保险条款及并提示理赔项目。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相关条文中交替使用“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未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若按照原告主张分别理赔,不符合常理,认定“住院医疗保险金”即为“保险金”,保险责任项下第三款限额系对第二款住院医疗保险金的限制与说明,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殷某某在投保单上黑体字加粗部分签字,业务员证词亦证实当时已经提示了保险限额,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保险限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4400元范围内赔付原告医药费。
【法官提示】
购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往往就保险的利益进行较多阐述,对保险里的限额条款说明较少。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业务员都会让其签署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说明。假如仅凭其他保险人和保险业务员的介绍,而本人没有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可能存在着较大风险,发生意外时往往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提示各位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将所有条款进行研读,特别是保险金各分类项下的保险限额以及免赔条款的相关约定需要多加注意。
(通讯员 黄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