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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胡志强的鉴定意见不属于证据还是所谓的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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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杆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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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二审#
【法官:辩方证人所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当庭表明,辩方法医证人胡志强所说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定案依据。目前休庭,七点三刻继续开庭审理。@东方网
全国人大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人的意见,有相当明确的决定,而法官们公然对抗。
送TA礼物
1楼
2015-02-1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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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杆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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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15-02-11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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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杆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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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
本条规定的“鉴定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委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证人,有的国家的法律将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相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必需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鉴定机构等同于鉴定人。鉴定机构是由一定人数的鉴定人组成的组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由具体从事鉴定的人员对鉴定意见签名。
《评论》《决定》把鉴定人从机构中剥离出来,鉴定人是特殊的证人,是依法接受委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所以所谓的五专家以及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没资格的鉴定人,研究所鉴定中心的向平,胡志强在资格上是完全平等的。
4楼
2015-02-1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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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弧冲坐不改名
初级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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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楼主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是正确的。
即使按照二审法官的理解,胡的审查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案卷中也有黄洋的病历可印证。黄洋住院期间,乙肝两对半中的三项指标出现急剧恶化,这种现象不可能由N2直接造成,不解释清楚这个问题,黄洋的死因就存在重大疑点。
人类口服N2致死的病例极为罕见,缺乏足够的资料做参照,加上人体本身十分复杂,黄洋之死又很可能是多因一果,因此,我感觉黄的死因要真正弄清楚十分困难。二审法官估计也咨询了相关专家,但得不到一个明确结论,无法排除爆肝致死,于是法官取巧,没有正面驳斥胡的爆肝说,而是从其他方面入手,驳回了胡的意见,以维持一审判决。这么做是很扯淡的,从对死者及嫌疑人负责的角度,从法律的角度,只要无法完全排除乙肝或其他死因,就必须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国家最权威的鉴定机构也无法排除其他死因,那么对林森浩只能按照“疑罪从无”予以释放。不过这样一个结果,恐怕最高院也无力承担,中国还没有进步到那个程度,所以牺牲林就成了法官唯一的选择。
9楼
2015-02-1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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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月伴杂魂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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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帖子,理性讨论。顶!
佩服楼主、风再起、令狐吧友!
IP属地:广东
12楼
2015-02-12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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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天使赫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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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林案,不要再提什么黄洋的过错!!那是饮鸩止喝,只能坏事!!
试想,他们之间,能会有什么重大冲突?
一系列资料显示,他们只是小摩擦,够得上去【仇恨报复】吗?
林之所以放N2(还有说明没有投放的证据呢,投放,只是他的口供,需要物证支撑),就象他的同学们证明的那样:恶作剧的描述及其供述。
林对N2的特性,根据资料,他也是不怎么清楚的
13楼
2015-02-1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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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天使赫本8
人气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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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去某吧一游,赫然看见【不嗵】先生在洋洋洒洒说着些什么,与他往常的帖子一样,背书、背书、再背书!
难道作为一名法律博士(他自己介绍的),只会在贴吧里背背书,将熟悉的法律条文(任何网民通过百度都可以看到)一句句拿给大家看看吗?
他懂得大家为什么在这里质疑有问题的案子吗?
试想,若是呼格吉勒图案,他会不会也是拿出法律条文来,然后再写出那么洋洋洒洒的万言,最后得出【判决准确】呢?
14楼
2015-02-1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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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天使赫本8
人气楷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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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看来【某吧某些网民】对初学吧友的攻击,开始了!
呵呵呵呵呵,看他们表演,也是乐趣啊!
17楼
2015-02-1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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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天使赫本8
人气楷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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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嗵博士不要挑字眼,作为理工科人士,我对所有牵涉到法律方面的人士,统称为法律专家、法律硕士、法律博士,若说的不对,抱歉,请海涵!
18楼
2015-02-1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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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杜娟123
初级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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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质谱图来!
来自
手机贴吧
20楼
2015-02-12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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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soman
意见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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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支持楼主来了,支持你的细腻风格!支持你的认真态度!观点另说。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21楼
2015-02-13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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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ang9966
高级粉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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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受教
22楼
2015-02-13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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