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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旭司考】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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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5-03-08 10:47回复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 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 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2楼2015-03-0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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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 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 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
      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 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 司的房产。
      选项B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北京周末班3月14日正式开课,上课地址: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地铁10号西土城B出口,步行10米即到),只剩最后几个名额,还没有来得及报班的学生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03-0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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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3-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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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03-1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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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


            IP属地:江苏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5-03-1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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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k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5-03-1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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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旭司考每日一题: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 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5-03-1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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