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吧 关注:12,184贴子:34,211
  • 11回复贴,共1

商纣罪行是周人的宣传 其历史功绩超越周武王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1楼2015-03-24 19:09回复
    本文摘自《逆史》,作者:卷枕神州,出版社:新世界出版社殷纣王在中国人心目中,是暴君的典型,这似乎是铁案如山,再也难以改变。不过事情总有例外,即使是已经被批倒批臭的人物,偶尔也能听到一点不同的声音。围绕着商纣王,几千年来多少人进行了怀疑、争论、辩驳,其曲折之处,值得我们细细玩味。


    2楼2015-03-24 19:09
    收起回复
      最普遍的观点,自然是认为纣王是古今罕有的暴君之一。《汉书·古今人表》中,臧否历史人物,纣王属于下下等,是人品最差的一等。自《汉书》以后,在正史、笔记、戏曲、小说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载中,殷纣王荒淫残虐的记载层出不穷,恶迹斑斑,罄竹难书。例如他好奇婴儿在母亲体内如何生长,就剖开孕妇的肚子观看;他的叔叔比干对他进行劝谏,惹怒了他,他就生挖出比干的心;更别提最最著名的“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种种荒淫残暴的事例,已经不是常人所能想象,读了让人毛骨悚然。


      3楼2015-03-24 19:10
      收起回复
        然而,为纣王翻案的人也不是没有,而且其观点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说起来,为纣王说话得人出现的还挺早,孔子的学生子贡就曾经说:“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论语·子张》)意思就是说,纣王可能确实做了些坏事,但绝对没有那么多,那么坏。只不过是墙倒众人推,你一旦担了这个恶名,那所有的屎盆子就都扣到你头上了。所以君子不能承担恶名,一旦承担了恶名,那就一无是处了。除了子贡,清朝人崔述对纣王的罪状也有所怀疑,经他考证认为纣王真正的罪状只有五条。近人顾颉刚更对此有深入研究,撰写了《纣恶七十事的发生次第》,其中最主要的观点就是,纣王的种种恶行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积累、越来越多的。时间离现代越近,纣王的罪恶越多,也越来越离谱,明显有一个添油加醋的过程,因此也越来越不可信。顾颉刚小心考证,找到了不少历史事实,人们通过他的考证了解到,妲己这个人物出自西汉刘向的《列女传》,史上并无其人;而纣王的种种淫暴,基本上都是艺术加工,源自《封神演义》等小说,没有真凭实据。


        4楼2015-03-24 19:10
        回复
          然而,要为这样一个留下千古骂名的大暴君翻案,谈何容易。起初,试图翻案的人极其小心,先不提纣王的种种恶行,而是从另一个角度,先考证纣王的个人才能和历史功绩。其实这一点倒有明证,《史记·殷本纪》中就曾经说纣王“资辨捷疾,闻见甚敏,材力过人”,文武双全,英明神武,俨然是当时统治阶级中的佼佼者。从历史功绩上看,纣王向东南方向开疆拓土,曾经平定东夷,把中原王朝开拓到了淮河和长江流域,对于当时的中原文化向东南方向的传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对古代中国的形成和中华民族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功劳。


          5楼2015-03-24 19:10
          回复
            随着纣王个人才能和历史功绩的逐渐被人肯定,为他彻底翻案的观点也开始出现了。翻案者越来越大胆,在肯定纣王重大历史功绩的基础上,开始提出纣王的历史地位其实应该在武丁和周武王之上,他是因为战败亡国,才被他的敌人周人强行扣上了暴君的帽子。种种罪恶的记载,绝大多数都是夸大甚至是虚构。翻案者认为,对于当时的那段历史,最直接最根本的依据是《尚书》,而根据《尚书》的记载,周武王伐纣时提出的纣王罪状是:酗酒、不用贵戚旧臣、提拔重用小人、听信妇人之言、不用心祭祀等。


            6楼2015-03-24 19:11
            回复
              其实详细考据这些罪状,简直无一属实:喝酒是当时贵族阶层中的普遍现象,纣王即使酒量大点,多喝了一些,那也算不了什么。不用贵戚旧臣,可能确有此事,但是贵族上层争权夺势,哪一朝哪一代又少得了?纣王的哥哥微子启等人在权力斗争中败下阵来,遭到纣王的贬斥,就算是纣王的一条罪状,未免太牵强。提拔重用小人,是说纣王从奴隶当中选取人才加以重用,这可能的确违反了当时选拔人才的标准,但打破阶级界限,唯贤是举,这其实应该算是纣王的一种革新,是一种进步措施。听信妇人之言,更是少见多怪,商朝武丁时代的妇好就是一位杰出的贵族女性,为国家立下大功,如果真有这样优秀的女性人才,听信其言又有什么过错?至于不用心祭祀,更是弥天大谎,我们从出土的甲骨文中可以看出,纣王之父帝乙和纣王在位时期,是商朝祭祀礼仪最为完备、祭祀次数最多的时期。所以说,《尚书》中记载的武王之所以伐纣的种种理由,基本上都是周人为战争进行的宣传,不是歪曲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完全是一种人身攻击。


              7楼2015-03-24 19:11
              回复
                那么,既然纣王并没有特别的荒淫暴虐,那么商朝为什么亡了呢?翻案者为纣王的失败也找到了原因:首先,在纣王统治时期,商朝内部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分裂。纣王是帝乙的次子,按照常规不应该即位。然而帝乙看重纣王的才能,于是将他扶上了王位。这造成了严重的分裂问题,朝廷从此分为二派,纣王的兄长微子启一派总想着夺回本来属于他们的王位,于是不断发难。他们不择手段,采取了造谣中伤、阴谋行刺、卖国求荣等一系列阴谋活动,对纣王构成了很大威胁。其次,纣王开疆拓土,对外用兵,消耗了国力。平定东夷是纣王的一大功绩,但东征也使商朝的兵力损耗大半,还没有来得及休养生息,周人就乘虚而入。再次,周人的实力不容小觑。周人夺取天下的野心由来已久,历经文王武王两代人的充分准备,积累了雄厚的实力,其军队久经训练,强悍而有组织,再加上周人的领导阶层人才济济,善于用兵,的确不好对付。最后,牧野一战,纣王犯了军事大忌,以军心涣散的俘虏兵作为先头部队。要知道在冷兵器时代,士气对于战争的胜负有极其关键的作用,只要军心稍有动摇,大军立刻便会崩溃。俘虏临阵倒戈,一哄而散,致使商朝军队兵败如山倒,根本控制不住。


                8楼2015-03-24 19:11
                回复
                  彻底翻案者更进一步,又把纣王说成了千古英雄。说他不仅平定东夷,开拓东南,唯贤是举,还积极提倡音乐和手工业,对发扬古代文化有重大作用,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历史真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怎么说怎么有理。难道纣王真的不仅不是暴君,还是一位明君圣主?难道所有的史籍记载就都是胡说八道?难道这真的是一桩千古奇冤?为此,又出现了针对这些为纣王翻案的观点进行批驳的观点。


                  9楼2015-03-24 19:12
                  回复
                    批驳翻案者的人认为,纣王罪状还是不容否定的,翻案文章的依据太过牵强。第一,纣王酗酒绝对是事实,而当时的贵族阶层酗酒虽说是社会风气,但这说明整个贵族上层的腐败,绝对不是什么好事。在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的社会现实情况下,酿酒要耗费大量粮食,酗酒绝对是一种罪过。而且武王代纣时列举纣王的罪过,其实并没有酗酒这一条。纣王酗酒的事是在周朝的内部文告中提到的,这已经是周朝建立之后了,当时周公为了教育康叔和成王,这才举了纣王的例子。既然只是用于内部教育,又何必故意夸大纣王的罪过呢?第二,纣王用小人亦值得商榷。翻案者说纣王用的都是人才,例如费仲就“善于理财”,以此证明纣王唯贤是举,并不是重用谄媚的小人。但费仲好利是历史明确记载的,他曾经接受周人送给他的大礼,包括美女、骏马等等,然后在纣王耳边替周说好话,蒙蔽纣王,使纣王低估了周人的实力。费仲这种人即使真有才能,那也是商朝的内奸,纣王重用这样的人,就算不是罪过,也是重大失误。第三,关于听信妇人之言,妇人如果说得对,自然应该听信,但历史并没有记载纣王身边有什么杰出的女性,如果真的有像妇好一样的巾帼英雄,那历史应该记录下她的名字,既然没有,说明纣王身边的女人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才能,那么听信妇人之言恐怕更多地就是根据纣王内心的好恶,而不是根据观点的对错了。第四,不用贵戚旧臣,确实是一种内部斗争。但这种斗争很难说谁对谁错,即使微子启集团大搞阴谋,但纣王不能搞好内部团结也是事实。总之内斗是加剧了商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并且是造成商朝亡


                    10楼2015-03-24 19:12
                    回复
                      国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正如第一条所说,周人提到的有关纣王暴虐的案例,绝大部分都见于周人内部文告,是以史为鉴、追求长治久安的意思,不能说全都是为了战争而进行的宣传。


                      11楼2015-03-24 19:12
                      回复
                        纵观两派的观点和论据,我们会有一个有趣的发现,那就是双方所使用的都是基本相同的史料。对相同史料的不同解读,导致双方的观点南辕北辙。就是在这些源自相同史料的不同观点中,纣王的面目越来越模糊。看来,要探究纣王究竟是不是暴君,有多残暴,他的功过究竟如何,只能寄希望于新材料的发掘为我们提供更多的证据了。当然,商纣王伟大的历史功绩还是不容否定的。


                        13楼2015-03-24 19: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