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仍有人误导兖矿领导称:兖矿总医院当时只是手续不完备,所以,对患者进行试验有点不合适.这听起来,似乎他们有一定的资格,只是缺少了某个手续似的.这纯属于误导和欺骗。
事实上,他们没有与"人体植入放射性粒子试验"有关的任何许可资格.
第一,他们不具备购买、使用密封放射源的资格.
第二,他们不具备放射治疗诊疗科目的资格.
第三,他们不具备放射临床试验基地的资格.(请注意,即便国家放射临床试验基地,也必须经国家药品局特别批准后,才能开展对放射性粒子的临床试验)。连放射治疗科目都没有,怎么可能有放射临床试验基地资格,又怎么有资格被批准进行临床试验?
第四,开展临床试验还要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具体放射治疗科室(场所),必须经公安,卫生,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放射治疗许可证》.而其外科,根本不可能有这个许可证。
第六,人员,必须具备《放射治疗医师执业证》《放射物理师证》《放射监测防护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他们一个也不具备。
第七,医师不得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超出专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购买放射源,必须持有“密封型放射源购买、使用许可证”。而他们没有。
第九,销售密封型放射源的单位,不得向没有”“密封型放射源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人员销售。所以,他们在购买放射性粒子时,明知购买违法,便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开具了发票。
第十,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宋炜、江四锋购买的放射治疗系统与放射性粒子,均未经国家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三类,即危险的。)
第十一,兖矿总医院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仅限于购买使用“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只是用于疾病的检查之用。其《放射线工作许可证》仅是指其能使用X光、CT这类设备。均与放射治疗与放射试验无关。
所以,他们根本不是手续不完备,而是根本没有任何资格开展放射性粒子人体植入试验。
在2002年民事诉讼时,他们就是拿着“第十一中”足以证明他们违法的证书来证明其“合法”的。可想而知,他们有多么的狂妄。也正是这份证书,撒开了他们非法试验患者的黑幕。
以上内容,均在2001年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就做了祥细的规定。
所以,医院有些人说,当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又是一种自欺欺人谎言。
通过这些事实,也足见他们残害患者之后,根本没有对其罪恶的一点点反思。
就这样的杀人恶医及其同伙,到现在竟然未被检察院、法院逮捕。
这正常吗?
事实上,他们没有与"人体植入放射性粒子试验"有关的任何许可资格.
第一,他们不具备购买、使用密封放射源的资格.
第二,他们不具备放射治疗诊疗科目的资格.
第三,他们不具备放射临床试验基地的资格.(请注意,即便国家放射临床试验基地,也必须经国家药品局特别批准后,才能开展对放射性粒子的临床试验)。连放射治疗科目都没有,怎么可能有放射临床试验基地资格,又怎么有资格被批准进行临床试验?
第四,开展临床试验还要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具体放射治疗科室(场所),必须经公安,卫生,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放射治疗许可证》.而其外科,根本不可能有这个许可证。
第六,人员,必须具备《放射治疗医师执业证》《放射物理师证》《放射监测防护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他们一个也不具备。
第七,医师不得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超出专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购买放射源,必须持有“密封型放射源购买、使用许可证”。而他们没有。
第九,销售密封型放射源的单位,不得向没有”“密封型放射源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人员销售。所以,他们在购买放射性粒子时,明知购买违法,便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开具了发票。
第十,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宋炜、江四锋购买的放射治疗系统与放射性粒子,均未经国家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三类,即危险的。)
第十一,兖矿总医院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仅限于购买使用“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只是用于疾病的检查之用。其《放射线工作许可证》仅是指其能使用X光、CT这类设备。均与放射治疗与放射试验无关。
所以,他们根本不是手续不完备,而是根本没有任何资格开展放射性粒子人体植入试验。
在2002年民事诉讼时,他们就是拿着“第十一中”足以证明他们违法的证书来证明其“合法”的。可想而知,他们有多么的狂妄。也正是这份证书,撒开了他们非法试验患者的黑幕。
以上内容,均在2001年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就做了祥细的规定。
所以,医院有些人说,当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又是一种自欺欺人谎言。
通过这些事实,也足见他们残害患者之后,根本没有对其罪恶的一点点反思。
就这样的杀人恶医及其同伙,到现在竟然未被检察院、法院逮捕。
这正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