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教育管理,是指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贯彻国家及本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负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有一名校(院)长分管负责,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含职业中学)应成立安全保卫机构,其余学校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含职业中学)以及规模较大周边环境复杂的中小学校应按照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校卫队建设的通知》(陕公文发(1998)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校卫队建设。配合协助加强门卫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五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及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利用安全事故案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