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济纠纷案件。被告因生意欠款欠原告本金76.6万元(其中20万元是高利贷)被判法院拘捕执行判决罪,被关押在看守所。案件一直在审理期有半年时间没有结案。在大陆案件可以有三次退回公安局或检察院侦查的时间。在侦查期间没有查出案件中被告有存款。而且被告家中只有一个未成年和你个刚成年的孩子。被告的妻子也去世了,家中亲人都是农民,没有经济能力。在此期间,被告的孩子由于想急于见到父亲,并主动联系过原告,并把自己家中别人欠父亲的一百多万的欠条给了被告,还有一万三千元现金,其中还有一个是在原告恐吓下签署了担保书。因原告是检察院相关人员,在处理事情上有利用自己的权利办事。所以迟迟没有把案子了结。被告是个生意人,假如出来的话可以通过做生意想办法还钱,而原告想让被告出来之前还钱。但被告家中只有两个上学的孩子没有偿还能力。
原告还想通过孩子爱父亲的心里从孩子下手,让他们把自己名下的房产拍卖换成现金给他,他才同意把案子尽快结案。其被告现在仅有的存款只有一套房子,而且房子在银行还抵押贷款,房子的所属权是被告和两个孩子所有的。法院现在要拍卖房子,把银行的欠款还清,剩下的钱作为孩子的上学生活费用。而房子仅是孩子们的唯一住所,而且也是母亲留下的遗产。孩子不想把房子卖掉。由于家中房子比较大,假如可以分割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同意分割留给孩子作为唯一住所。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替被告辩护,应该从哪些方面可以减轻被告的罪行。 如果要包住住所不被拍卖,请问两个孩子应该怎样做。
由于整个案件被告没有钱请律师,所有的事情都是两个孩子自己到处找人问情况。
请您帮忙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