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消《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新规定】
2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提示】
取消每年统计《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手续,减轻企业操作负担。
3废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客运与货运免抵退税规定
【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同时,要求国税机关重点审核上述内容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