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确认,李某在事发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梁针连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是事故的另一个原因。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针连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方称:“案发后李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李某如实向交警供述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总计人民币32318元。”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了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方称:“案发后李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李某如实向交警供述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总计人民币32318元。”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了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