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员聘任制中的漏洞和缺失
1、可聘用的职位不明确
聘用制度适用于两类职位,一类是专业 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另一类是辅助型职位,对那些是专业性强,那些 是辅助形职位缺乏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
2、聘任程序不完善
公务员法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员: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采 用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 才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 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 如何确定,福利、保险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4、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 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 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 级政府里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那么它的公 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还有如果对仲裁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 院提起诉讼;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
5、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 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 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即便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也存在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关于公务员聘任制聘任合同的法律法规 不健全,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又依据哪些法律文件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其次,因聘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既可能是公务员一方,也可能是用人机关一方。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 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