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05令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从法律层面来看, 交警钻了法律法规不严谨的漏洞。所以,虽然这种流动测速行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似乎不合理、不合法。但是,法律的不严谨给予他们一个解释为合法执法的机会,也给他们将之作为收款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无可奈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