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有二大体系,一是按《申请在先》(first to file)原则,二是按《使用在先》(first to use)原则取得。美国是个采用《使用在先》商标保护原则的国家。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是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因此,向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就有很多特点。
一、商标申请类型
所谓“类型”,即您在向美国申请时,美国政府要求你交待清楚,该商标的使用状况和法律状况,并且要讲明您是以商标的什么状况为基础来申请。
通常向美国的商标申请,可概括为下述四种类型
(1)《已在美国使用型》:(USED IN U.S.A)
在提出申请前,若商标已在美国使用,则申请时需提交使用证明(有关使用证明请参见下面第四部分所述),该商标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和该商标在美国首次使用的日期。日后商标申请案批准后,就可以直接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以下简称PTO)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