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税务局检查我公司2011年账务后, 认定少缴增值税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上写明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 其中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 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 少计销项税。上述业务的账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及城建税等是否也补缴?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 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 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 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 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 按借方余额数,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 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 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 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 贵公司"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问题属于少计收入, 未计提销项, 同时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 少计销项税。"属于增值税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应补增值税, 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以上两种行为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 均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账务处理如下:
(1)前一部分少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后一部分账务处理: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 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 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 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 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 按借方余额数,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 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 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 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 贵公司"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问题属于少计收入, 未计提销项, 同时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 少计销项税。"属于增值税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应补增值税, 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以上两种行为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 均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账务处理如下:
(1)前一部分少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后一部分账务处理: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