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住宅采暖面积如何计算
第二章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三条参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第四条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采暖的阳台面积及采暖的公共面积。
第五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间实际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套内各功能空间包括居住、活动、生活辅助、交通、贮藏等空间。
第六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设有保温层时,按内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第七条采暖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采暖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采暖使用面积之中。
阳台内没有采暖设施,但与采暖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采暖面积之中。
第八条采暖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采暖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住宅采暖面积如何计算
第二章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
第三条参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第四条住宅采暖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采暖的阳台面积及采暖的公共面积。
第五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间实际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套内各功能空间包括居住、活动、生活辅助、交通、贮藏等空间。
第六条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设有保温层时,按内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第七条采暖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采暖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采暖使用面积之中。
阳台内没有采暖设施,但与采暖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采暖面积之中。
第八条采暖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采暖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