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事实】201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工)与江西省鸿基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基)签订了综合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湖南三工于2011年1月11日向江西鸿基支付了6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3年1月30日,江西鸿基函告湖南三工,承认系江西鸿基原因致使湖南三工未能进场施工,同意解除并终止合同,七日内退还履约金及利息。然而,江西鸿基白纸黑字的允诺却是再次骗人的把戏,该公司诚信尽失,一直拒不履行承诺,无奈之下,湖南三工向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2013年5月27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黎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江西鸿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5日内返还湖南三工合同履约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154505元。
由于江西鸿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2013年7月11日,湖南三工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同年7月16日,黎川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黎法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该案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
令人遗憾的是,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法院判决如同一纸空文,强制执行也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经过审理,2013年5月27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黎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江西鸿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5日内返还湖南三工合同履约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154505元。
由于江西鸿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2013年7月11日,湖南三工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同年7月16日,黎川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黎法执字第146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该案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
令人遗憾的是,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法院判决如同一纸空文,强制执行也成了一张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