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分析上有关教唆犯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连犯罪预备行为都没有实施),那么对教唆犯成立教唆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情形二:被教唆人成立犯罪预备,教唆犯应该也判定为预备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问题来了:情况一中被教唆人什么也没干,连预备行为都没有,教唆犯得到的处罚原则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况二中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预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可是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却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按社会危害性来讲,情形一应该比情形二要小啊,怎么相比之下处罚的却更严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