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开年以来,在西乡的一些道路上莫名其妙的多了一些“收费的人”,在很多的道路两侧则划上了带有编号的泊车位,这些地方就是在我国一些大城市也是不收费的,西乡县政府和交警部门这是要违法违纪呀!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路属公共资源,不得在公路上划线收取停车费。车主可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西乡县政府和交警部门这个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西乡县政府授权西乡交警部门把这个以法律为依据的公共资源给任意糟蹋了,玷污了中央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无形之中强奸了民意,而让这个公共资源成了个别人或者一部分人利用公共资源敛财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陕西省实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但是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已经施划的停车泊位严重影响交通的,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整或者停止使用。”西乡县政府和交警部门在道路两侧划线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路属公共资源,不得在公路上划线收取停车费。车主可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西乡县政府和交警部门这个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西乡县政府授权西乡交警部门把这个以法律为依据的公共资源给任意糟蹋了,玷污了中央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无形之中强奸了民意,而让这个公共资源成了个别人或者一部分人利用公共资源敛财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陕西省实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但是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已经施划的停车泊位严重影响交通的,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整或者停止使用。”西乡县政府和交警部门在道路两侧划线收费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