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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挺李派】论点汇总,和逐条批驳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年之前,正好是李天一案吵吵最凶的时候。
我有在药家鑫吧发帖《你们总嚷嚷程序不公正,不公在哪里?违背了哪部法律哪一条哪一款?》,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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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应该】怎么样,或【不应该】怎么样。应不应该,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法律说了算。你觉得应该或不应该怎样,法律条文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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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果真有很多挺李派把他们的大字报贴出来了。我和另外几位吧友也就他们的论点进行了逐条批驳,双方相谈甚欢。甚至当时药吧的大吧主@kaoyou1974 都参与了讨论。
结果第二天这个帖子被删了。

本来我以为是某个小吧删的。大吧参与讨论的帖子小吧你都敢删,太不给大吧面子了吧?不过现在想想,以kaoyou1974这种说不过就删帖的性格,应该是他自己删的没错。我恐怕是错怪当时的小吧了。@kaoyou1974 ,你来说说,是不是你删的?
好了,闲话到此为止。下面一层一层来,分割线上方是李家军的论点总结,分割线下方是我和其他吧友批驳的论点。总共7层,未发完前就插楼的童鞋,请恕我删楼。


1楼2015-10-28 13:55回复
    论点3:
    某花紧身热裤倘若不脱了鞋子,不扯坏才怪,倘若是来硬的,她能衣冠整洁走出房门?这是生活常识,懂么?
    如果杨女自己不愿意和他们有色情活动,谁敢去脱她的鞋?脚的力量大,愤怒地一脚踹过去他们都起不来,还有轮奸案里怎么会有双方合意才有的举动:女方帮男方手淫
    ============================分割线=====================================
    【不脱鞋就脱热裤,必定扯坏裤子】,我不知道怎样的生活经历才能培养出这样的【生活常识】来。再说受害人的衣服他们都脱掉了,鞋子就脱不下来吗?如果受害人是像铁臂阿童木那样把鞋子焊在脚上的,那还真是脱不下来。还有关于一个女的踹倒5个男的,那谁,奥运会的跆拳道金牌在向你招手。
    另外强奸案中,只要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强奸就成立。还没有听过哪种性行为必定是【双方合意】才能发生的。


    4楼2015-10-2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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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点4:
      其它小伙伴的有罪口供也是逼供.,诱供,引供来的。所以他们口供是彼此不一,前后不一,判决书只好用杨女没有经过质证的陈述作为指控。王某带着手印的逼供笔录以及一审庭审当庭指控被刑讯逼供是有存在事实根据。李天一后来翻供不认罪的证词也未被采信,反而是采信之前认罪的证词。
      ============================分割线=====================================
      通俗的说法:
      总的来说就是,我国法律对于翻供前后证词有效性的认定,能够由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那份证言,会被采信。只有当两份证言都是孤证时,出现时间较后的证言会被采信。
      因此你可以说大魏为了轻判而卖了李天一,但是因为有大魏证言的佐证,法庭采信李跃关于【打了轮了上了】的证言,程序上是没什么问题的。
      不通俗的说法:
      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方当然可以出示庭前供述来弹劾翻供的证明力、而不论这种庭前供述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毕竟看被告人前后的供述是否一致是审查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的重要方法之一。要注意的是,如果庭前供述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取得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经法庭审查认为庭前供述更具真实性,更能与案内其他证据相印证、而又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供行为,则可以据庭前供述定案。
      当出现翻供时,要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时供述的情形,必要时可通过要求侦查机关出具侦查中的程序合法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入监时的体检情况证明材料,来进行初步审查,还可通知办案民警作为程序证人出庭作证。如经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毫无理由或没有任何证据的翻供,则不予采信。


      5楼2015-10-2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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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点5:
        法律对于强奸罪界定司法解释第三条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状态暴力。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程度。法律这样规定意义在于能真正识别妇女真实意愿,避免性碰瓷。杨女那忸怩作态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难以反抗程度。她在开放空间连一丝反抗意愿都没有,在封闭空间她却自发单方的挑起所谓“反抗”,完全是性碰瓷特征。连欲强奸暴力,胁迫都没有,被告也无带凶器,说不敢反抗的谎言能骗谁?也只能骗有偏袒她法官罢了。
        ============================分割线=====================================
        李家军自己已经说了,【达到致使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状态暴力】。就算没有武器,5个男人要弄死一个女人很难吗?在车上李天一也发出过明确的威胁“在敢吵就撕烂你的B”(小伙伴证言)。
        按照李家军的观点,在明知打又打不过,跑又跑不掉,反抗几乎必然会招致更严重的人身甚至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没有仍然不计后果地进行反抗,则说明受害人是有意被强奸的,是“碰瓷”。照此观点,大概世界上就没几例强奸案,全是碰瓷案了。


        6楼2015-10-2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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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点6:
          (这两人全是一问一答,就不做分割线了)
          人间天使赫本8 :
          强暴证据确凿吗?杨某的脸部伤,谁打的?她体内有5名嫌疑人的DNA吗?
          shamozh091544 :
          回复 人间天使赫本8 :强暴证据充分确凿,从强行将杨某带至湖北宾馆到开房内的各种行为,足以认定强暴确凿! 杨某的伤是李某等人打的,有伤情鉴定有五人口供。 DNA鉴定不影响强奸即遂的定性。她在开往湖北大厦的车上就明确表示不愿意!
          人间天使赫本8:
          回复 shamozh091544 :她说什么就是什么?!!虚假谎言不该剔除吗?!另外,是她自动上了他们的车吧?她被打伤的证据请出示,谢绝口供
          shamozh091544:
          回复 人间天使赫本8 :不是她说的,是李某几个人说的。自动上车不影响她不愿意的意志。她被打伤的证据有伤情报告和五个人的口供,你还需要什么证据?
          人间天使赫本8:
          回复 shamozh091544 :谢绝口供。我只看视频物证。请出示杨某宾馆走廊视频。另外,请相信科学,王法医对她的脸伤分析非常仔细
          shamozh091544:
          回复 人间天使赫本8 :法律规定,鉴定意见证据证明力高于视频证据,你要视频起什么作用?
          人间天使赫本8:
          回复 shamozh091544 :法律规定【重证据、轻口供】!!李天一案做到了吗?!!!
          shamozh091544:
          回复 人间天使赫本8 :做到了不轻口供,每个口供都有同案人的口供佐证。依法可以作为证据!
          人间天使赫本8:
          回复 shamozh091544 :请剔除非法证据!王某被逼供查了吗?李天一38小时审讯http://tieba.baidu.com/p/2624295771口供剔除了吗?
          shamozh091544:
          回复 人间天使赫本8 :剔除了,在庭前会议及法庭都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逼供不存在!
          shamozh091544:
          回复 人间天使赫本8 :以后尽量不要拿陈有西的东西来证明什么,他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辩方律师,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实情,所以他说的话几乎和放屁差不多。听响可以,相信就肯定错


          7楼2015-10-2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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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大家可以开始插楼了。


            8楼2015-10-2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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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稀仿佛是被我删除的,因为楼主的谬论根本不堪一击,我看着弱智看着烦,就帮你删除了。但楼主锲而不舍,倒确实可以辩驳。只是失足妇女被轮奸的判断金标准出台以后,各种类似案件可谓层出不穷啊!我只想问,难道这种案件是李天一案后才多起来的么?


              IP属地:浙江9楼2015-10-2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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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人跳有时咋回事?失足妇女被轮奸的金标准有了以后,那么判断仙人跳的金标准又是什么了呢?


                IP属地:浙江10楼2015-10-2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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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2楼:
                  失足妇女在庭审时不愿意出庭,初看看,这个还真不能判断失足妇女是被强奸还是仙人跳了,先看因再看果,这一层不堪一击。首先她是在卖淫敲诈勒索诬告诸多嫌疑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不愿意出庭的,所以你让大家真么想?


                  IP属地:浙江11楼2015-10-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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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3楼,楼主啊,你自己看看,你的论点把大家的疑点驳倒了么?你都没有驳倒大家的疑点,你自己都倒着的,还让人家怎么驳倒你?


                    IP属地:浙江12楼2015-10-28 14:40
                    收起回复
                      我认为删除别人没有谩骂的帖子大都是辩不过人家。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5-10-2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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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4楼的论点3:
                        高邦高跟系带的鞋子啊,你仔细看看女士脱穿,没有2分钟很难自己脱下来,如果不愿意,你在不受伤的情况下,根本就脱不下鞋子。鞋子没有脱下,那种有弹性的塞在鞋绑里的紧身热裤要能脱下来,不扯坏才怪!(因此这个证据依然显示没有人扯失足妇女的裤子和鞋子)


                        IP属地:浙江14楼2015-10-28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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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我就问一个问题,看你能否驳倒我,如果你能驳倒我,我将再不理睬李天一案。
                          如果这是一个强健案,那么请问:介绍陪酒女、推荐陪酒女、酒后提议吃饭主要是看杨晓花自己是否愿意、从饭店里出来,杨晓花已经被李天一赶了,依然招呼杨晓花跟随李天一他们的、一跟就跟到李天一家车库,看见客人要带领小姐去开房了就独自离开的事后也不报警的张光耀为什么没事?控制妇女卖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不就是这样的么?


                          IP属地:浙江18楼2015-10-2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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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不是法界人士,我们的专业知识不足以支持我们讨论使用法律是否得当问题。
                            我们无法接触真相,信息来源只能来自部分公开的案件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对立立场任何一方,都是不理性的。俺这不是偏袒哪一方,这是遵循了法律“没有调查研究,就没发言权”原则。
                            所以,我尽管佩服楼主对事件认真关注态度,又不能认同你所认为的事实。
                            我的观点发表完毕。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5-10-2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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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足女案发是23岁,2012年入读北京某高校成教,为高中起点成教学生,她高中毕业难道就22岁了么?一般高中毕业18岁,那么4年空窗期,她去了哪里了?


                              IP属地:浙江20楼2015-10-28 16:52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