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第三人
第三人不等于平时说的“第三者”,第三人是相对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人所言。
3、抢劫
法律用语中不包含抢夺行为(排除转化型抢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夺大喊“抢劫啦!”,其实多半是抢夺罪。
4、醉酒
醉酒在法律中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后者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是所有的酒驾都要悲剧的。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响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行为的量刑。
5、机动车
机动车不等于汽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自助
不是自助餐。我国民法中的自助行为只发生在财产遭受损失时,比如小明吃饭不给钱,老板死活不让走,这就是自助行为,当然老板必须马上110求助,不能把小明扣了刷盘子。
7、自然人
胎儿不属于自然人,我国自然人采独立呼吸说,但未出生的胎儿也保留有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可自动继承这一特留份;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8、驰名商标
按照我国最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9、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大课题,仅指出两点:(1)《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解,应按照立法目的解释,即有以上八种行为便构成犯罪。
10、自首
自首不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而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因素,这二者有天壤之别,前者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后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与立功相比,这有时候就可以成为生死之别。具体可参照药家鑫案和重庆龚刚模案。
11、三倍赔偿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后面还有一句,赔偿不满500元按照500元算(哪那么容易让你骗了人就赔几十块)。
12、十倍赔偿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13、抽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
14、不立案
公安机关做出刑事案件不立案的决定必须出具不立案通知,不能因为心知破不了案就随意打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15、非婚生子
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户口的,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与婚生子女相同。
16、发票
吃饭得开发票,但是商家不开发票,也不能不给饭钱,因为开具发票的义务不是合同主给付义务,发票与饭钱之间不具有对等性。
17、被告和被告人
「被告」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被告人」一词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19、扶养
抚养与赡养两者的关系多数人应该已经能够分辨了,但“扶养”一词有些人可能还没听过,其散见于各类民事法律,无直接定义。
最常见的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到的: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条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它存在于平辈之间,在年龄上可以是双向的。此外还有基于遗赠扶养协议建立的遗赠扶养等。
20、罚金和罚款
在现实中很多人都分不清楚。虽然都是罚你钱,但一个是在刑法上(罚金)而且是一个独立刑种,一个是在行政法上(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立法者为了做出区分才这样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