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11月2日凌晨1时30分许,我与朋友聚会后,来到位于经六街沃尔玛对面的韩毅骨汤面就餐,由于之前我们喝了不少的酒,意识比较混乱,当所点食物端上来时,给我们两个人上了三大碗面和一大盘炒米饭,当时的感觉就是服务员给下错单了,于是起身到吧台进行询问,对方坚称单子没下错,是我朋友所点的单,然后我就质疑他们为什么这么不负责任,明明是两个人就餐,纵使确属单子是这么点的,他们也应该提醒一下“你们吃得完吗”这样的话吧,或者再与我确认一下也可以啊,明明可以看到我们喝的意识不清了,还这么做,这不是趁人之危吗?就在我与商家理论的时候,突然头部一阵剧痛,用手一摸头上全是碎玻璃碴子,我被人在身后砸了一啤酒瓶子,等我回过神来的时候,打我的人已经跑掉了,于是我问此人是不是他们店里的人,他们矢口否认。于是,我选择了报警,警察当时怎么询问的现在想不太清楚了,大概就是查了一下店里的监控。2日下午去分局做了笔录,警察问我认识打我的人吗?我说不认识,他说那我们也不认识打你的人,我们也无法帮你找到这个人,就只能是在今后的工作中看能不能碰到这个人了,还说抓到也就是罚款处理,我这虽无明显外伤,但头一直很疼并有些晕晕的,由于没做细致检查,一时还无法鉴定伤情,但不管如何,法律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是这么着就了事的吗?希望得到懂法律的吧友的帮助,谢谢大家的关注,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会再发上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