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社会抚养费倡议书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因超生加重了未来的社会负担而在最开始做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其性质应该属于预先缴纳的补偿性行政收费,而不是惩罚性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既然是预缴的行政收费,那么当收费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时,就应该有相应的返还程序。”如今,政策允许全面放开二胎,以前征收二胎超生的社会抚养费用应该退还给公民。如果是按占用公共资源的经济补偿,按18岁成年计算,将前面占用的资源部分按比例扣除,例如孩子在政策前提前2年出生,扣除比例是2/18*100=11%,应该将89%的已交抚养费退还给公民。另一方面,配合政府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是公民敬畏法律的尊严,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一直赖着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却可以享受新政策免交或少交社会抚养费,这对我们这部分依法缴纳的不公平,我们要求享受公平的待遇。如果新政对未执行部分的处罚是从轻的,例如广东对于单独超生的未处理的,处以2%的征收决定,那么对那些全额缴交的公民,应该退还98%的抚养费,这才是公正的。政府鼓励公民尊法守法,绝不应该在行为上伤透那些主动守法公民的心,否则政府就是鼓励公民做老赖了,拖着不交就能得益,这对绝对是为政府日后的施政埋地雷的。政府不应该懒政,不能用一句已经征收的抚养费不能退还做借口,我们请求,从公平、公正,以及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政府请尽快制定于社会抚养费返还的相关制度,给我们这些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公民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