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下月起,“任性”养犬将被罚,新规:携犬出户只能在每日18时至次日8时
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下月起,“任性”养犬将被罚
11月16日傍晚,一市民在市区遛狗。下月起,养狗的市民遛狗时,须遵守市政府新颁布的养犬管理通告,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刘凯华 摄
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从下月起,加强市区养犬管理。
据了解,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曾下发过《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养犬之风愈演愈烈,斗狗赌博、遛狗伤人、破坏市容等问题也越来越多,群众对规范养犬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此,市公安局会同住建、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了细致的调研,为《通告》出台提供了充分依据。
相对于2010年《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通告》在各部门的责任划分上更加具体,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明确规定了携犬出户的时间、场所;明确了养犬人必须即时清除其犬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者将受到处罚。
《通告》的制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养犬行为和相关市场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提升城市综合素质和文明水平有重要意义。
《通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由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市民:期待出台正式法规
市民对《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有何看法?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
“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我真的太开心了!今后出行不用再为‘狗来疯’恐慌。”市民王先生说,他居住的小区里有很多人养犬,其中不乏大型犬。前些天,他被小区里的一条大型犬扑倒,所幸没什么大碍,但他的妻子却吓得不轻。事后找犬主人理论,还发生了口角。
“喜欢养狗可以理解,但市民出门遛狗时,应该拴好狗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狗无论身材大小、性情如何,总归是动物,没有自制能力。作为狗的主人,在养狗期间应该时刻约束狗的行为,要有责任感。”王先生说,《通告》的规定很好,但要实现文明养犬,除了《通告》外,还应该有一些正式的法规。
“宠物狗随地大小便现象比较常见。每天清晨或晚上,总会见到一些人领着宠物狗出来,小区内、人行道上、公共绿地……都成了宠物狗们的‘天然厕所’,一不小心就会踩到狗的粪便。”市民李女士说,她最反感这种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希望《通告》能顺利实施。
已有多年养犬经验的张女士说,对于《通告》,她表示理解和支持,会遵守《通告》中的各项规定,也希望其他养犬人士都能遵守。
“我们宠物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在工商部门也办理了登记手续,是合法经营的。”一家宠物店的负责人表示,如果有需要,他们会在店里挑一个醒目的位置,张贴《通告》,让顾客及时了解《通告》的内容。
《通告》关于养犬的一些具体规定
养犬人要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在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携犬出户只能在每日18时至次日8时,必须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广场、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带犬乘坐公交车等;犬在城市街道等场所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拒不清除者,由住建部门依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犬伤害他人时,犬主人或携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定期到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并领取免疫证明,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未进行免疫注射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发生狂犬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病犬进行扑杀灭源。举报电话为0359-6301696 。
城市街道等场所无人牵领的犬,一律视为无主犬,由公安部门和住建部门联合依法予以没收,公安部门举报电话为110,住建部门举报电话为0359-6303390 。
从事犬类养殖、经营、诊疗、美容的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进行合法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举报电话为12315。
养犬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相关行政部门的纠正或处罚,视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下月起,“任性”养犬将被罚
11月16日傍晚,一市民在市区遛狗。下月起,养狗的市民遛狗时,须遵守市政府新颁布的养犬管理通告,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刘凯华 摄
11月12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从下月起,加强市区养犬管理。
据了解,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曾下发过《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养犬之风愈演愈烈,斗狗赌博、遛狗伤人、破坏市容等问题也越来越多,群众对规范养犬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此,市公安局会同住建、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了细致的调研,为《通告》出台提供了充分依据。
相对于2010年《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通告》在各部门的责任划分上更加具体,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明确规定了携犬出户的时间、场所;明确了养犬人必须即时清除其犬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者将受到处罚。
《通告》的制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养犬行为和相关市场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提升城市综合素质和文明水平有重要意义。
《通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由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市民:期待出台正式法规
市民对《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有何看法?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
“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我真的太开心了!今后出行不用再为‘狗来疯’恐慌。”市民王先生说,他居住的小区里有很多人养犬,其中不乏大型犬。前些天,他被小区里的一条大型犬扑倒,所幸没什么大碍,但他的妻子却吓得不轻。事后找犬主人理论,还发生了口角。
“喜欢养狗可以理解,但市民出门遛狗时,应该拴好狗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狗无论身材大小、性情如何,总归是动物,没有自制能力。作为狗的主人,在养狗期间应该时刻约束狗的行为,要有责任感。”王先生说,《通告》的规定很好,但要实现文明养犬,除了《通告》外,还应该有一些正式的法规。
“宠物狗随地大小便现象比较常见。每天清晨或晚上,总会见到一些人领着宠物狗出来,小区内、人行道上、公共绿地……都成了宠物狗们的‘天然厕所’,一不小心就会踩到狗的粪便。”市民李女士说,她最反感这种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希望《通告》能顺利实施。
已有多年养犬经验的张女士说,对于《通告》,她表示理解和支持,会遵守《通告》中的各项规定,也希望其他养犬人士都能遵守。
“我们宠物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在工商部门也办理了登记手续,是合法经营的。”一家宠物店的负责人表示,如果有需要,他们会在店里挑一个醒目的位置,张贴《通告》,让顾客及时了解《通告》的内容。
《通告》关于养犬的一些具体规定
养犬人要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在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携犬出户只能在每日18时至次日8时,必须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广场、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带犬乘坐公交车等;犬在城市街道等场所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拒不清除者,由住建部门依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犬伤害他人时,犬主人或携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定期到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并领取免疫证明,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未进行免疫注射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发生狂犬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病犬进行扑杀灭源。举报电话为0359-6301696 。
城市街道等场所无人牵领的犬,一律视为无主犬,由公安部门和住建部门联合依法予以没收,公安部门举报电话为110,住建部门举报电话为0359-6303390 。
从事犬类养殖、经营、诊疗、美容的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进行合法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举报电话为12315。
养犬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相关行政部门的纠正或处罚,视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