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实践之道德目的的敏感和反思促成了德沃金著名的法律解释理论。在这个与实证主义竞争的理论中,德沃金所谓的“解释”,其主要对象并非法律条文中具体的规则或原则,而是作为整体的法律实践。这意味着,我们要如此来提问:法官为什么要遵循过去的政治决定?立法机关何以拥有创制法律权力?德沃金认为,对上面问题的充分回答必然要求提供一种道德理由。事实与价值已经纠缠到一起。所以,德沃金极力强调法律和道德绝非两个不同性质的思想部门,相反,法哲学当属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一部分。他的整个学术生涯都在倡导,法哲学家应投身于政治道德的操练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