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诩吧 关注:34,914贴子:486,864
  • 14回复贴,共1

元代的分封制度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作者:元朝通史


1楼2015-12-11 18:08回复
    分封制度由来已久。分封或封建,虽历代用词相沿,但其含义非一,然则贯而通之,可探见中国古史演进的一条脉络。周实行分封;秦统一中国,废封建而置郡县;汉承秦制,但仍封王;以后历代王朝若有封王,其用意或有差别,其权益或有大小,但总由中央统制,是中央集权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封建”一词,又演化出今“封建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念。
    中国实行分封的历史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的关系,乃是人们十分关注的课题。而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则是蒙元整个政治社会制度的重要一环。元代投下分封制度是一项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它规模宏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分封的主要类型有草原兀鲁思、汉地五户丝食邑、江南户钞制。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投下指诸王驸马勋臣所属的人户或封地①。投下领主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建有独立的官僚机构,对所属人户进行统治。
    有元一代,朝廷对投下领主既给予支持和优遇,又进行管辖和控制,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这个分封制度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朝廷对投下无节制的赏赐,虚耗帑藏,造成财政困难。投下的横征暴敛,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激化了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


    2楼2015-12-11 18:08
    回复
      2025-07-28 18:44:02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分封诸王的“忽必”和赐予千户长的“莎余儿合勒”,两者虽在名分和权位方面有差别,但它们的基本单位都是千户。千户是大蒙古国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千户之下,是百户、十户。每个千户都有自己的牧地(蒙古语嫩秃黑,Nuntuq,元译营盘草地)。据卢勃鲁克记述:“每一个首领,根据他管辖下人数的多少知道他的牧场的界线,并知道在冬、夏、春、秋四季到哪里去放牧他的牛、羊。”①千户长在自己的“嫩秃黑”的范围内有权指定属民在一定的地域内游牧,也可以封禁一定的地域。
      在千户管辖下的属民对领主保持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根据成吉思汗颁发的大札撒,“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②。属民要为领主承担沉重的赋税、差役和兵役。“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贵贱无有一人得免者。”③


      5楼2015-12-11 18:09
      回复
        汉地五户丝食邑的建立
        随着蒙古贵族对外掠夺战争的发展,俘获的人口日益增多。如何管理这些人口,是摆在蒙古统治者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当时,蒙古贵族在华北地区采取了就地安置俘户的办法。“时,诸王大臣及诸将校所得驱口,往往寄留诸郡,几居天下之半。”④不少州县民户就这样成了蒙古诸王贵族的私产。除蒙古诸王贵族占有部分州县和大批俘户外,归附蒙古的汉人世侯也雄霸一方,“诸侯世官擅生杀祸福、取敛封植之权,故一方愚民不知有朝廷之尊,而知有诸侯也”⑤。他们占有许多人户,如在严实统治的东平地区,诸将校各“占民为部曲户,谓之脚寨,擅其赋役,凡四百所”(《元史·宋子贞传》)。
        蒙古贵族和汉人世侯私役人户的状况,显然不利于蒙古汗廷对中原汉地的统治。窝阔台即位后,任用耶律楚材,着手整顿中原汉地的统治制度。于是,建立十路课税所,实行“以户计出赋调”的征税办法,取得了成效。为了增加国赋,就必须掌握中原汉地的民户数目。因此,窝阔台进行了大规模的籍户。元太宗五年(1233),窝阔台“以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是蒙古汗廷首次在华北地区检括户口。
        元太宗六年,蒙古灭金,窝阔台发布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要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①据此,诸王将校寄留在各地州郡的其他俘户生口,被国家收编为“皇帝民户”,增加了蒙古汗廷掌管的人户。元太宗七年,窝阔台命中州断事官胡土虎再次括户,直到次年六月括户才结束,“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②。这次括户从乙未年开始进行,故称乙未户籍。
        元太宗八年(1236),窝阔台在括户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元史·太宗纪》)。这次分封的民户达七十六万七百五十一户。按当时所括户口一百一十万计算,封户的比例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因为这年是丙申年,故称丙申分封。


        6楼2015-12-11 18:09
        回复
            丙申分封确立了汉地五户丝食邑制度。窝阔台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定封户缴纳的丝料由朝廷和领主分享,封户成为“二税户”,其办法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与所赐之家”①。即每一封户缴纳的丝料全额11两2钱中,8两纳入国库,3两2钱属于领主;在食邑内设立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元史·太宗纪》)。元代的投下户,按照规定,除负担朝廷的兵、站诸役,及提供部分丝料国赋之外,还需向投下领主缴纳五户丝,蒙古语称之为阿合答木儿。五户丝制构成元代投下制度的基本赋税形态②。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五户丝制不可能彻底贯彻执行。因为这一制度触犯汉人世侯和蒙古诸王贵族的利益。蒙古诸王贵族横征暴敛,对分地民户勒索更甚。拔都汗对其分地平阳路民户的剥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王府又将一道细分,使诸妃王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为五、七十头项。有得一城或数村者,各差官临督”。拔都还规定不收土产的麻布,只收黄金,“自卖布至于得白银,又至于得黄金,则十倍其费”③。许多民户倾家荡产,转而逃散。


          7楼2015-12-11 18:09
          回复
            但是,五户丝制比起那种“一社一民,各有所主”的状况,却是很大的进步。它是比较适合中原汉地经济基础的统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诸王贵族的权利,对中央集权有所加强。


            8楼2015-12-11 18:09
            回复
                忽必烈对投下的整顿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对五户丝制进行改革。规定投下丝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书省验数关支,改变了过去就征于州郡的办法。按照规定,“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由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积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①。
                第二,全面整理户籍,发布了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如至元元年(1264)颁行圣旨:“依着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②至元八年(1271),尚书省颁行《户口条画》,对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还俗人户,都按民户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户的禁令。同时,对投下的匠户、驱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元代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时期先后制定的。
                第三,对投下封地行政建置进行了调整。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乱的有利形势,在原汉人世侯辖区内,以较重要的诸王勋贵分地为单位,采取分设、新立、改置及维持原状等方式,众建路州,尽可能使拥有较多封户的诸王贵族独占一路一州,或在该路州占主导地位。所谓“分设”,即初为一路,现依投下食邑细分为若干路和直隶州,如严实东平路一分为十。所谓“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独立的路州建置,此时因投下封户所在,从某些路州中割划、合并而来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阳路、彰德路、卫辉路、广平路、顺德路、怀孟路、河南府路和宁海州。所谓“改置”,是指与蒙古国时期相比较,路的名称未变,但辖区却因投下封民所在发生划割改属等变动,主要有益都路、济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等。所谓“维持原状”,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该路主要为某一贵族封户所在,故得以维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辖区,主要有京兆路、平阳路和太原路。通过这样的调整和变动,使之大致具备了既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10楼2015-12-11 18:10
              回复
                  忽必烈对五户丝食邑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之后,又将分封制度推广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户钞制。平宋后,规定诸王、驸马在江南分地里的民户每户交纳中统钞五钱,称作“江南户钞”,成宗时改为交中统钞二贯①。据《元史·食货志·岁赐》所载江南户钞项下所记分拨人户,总计约达1936946户。当元军下江南时,所收诸路户口累计为9370472户,则封户占所收人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这项分封的数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说明忽必烈继续执行窝阔台时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对而言,其规模有所缩减。至于五户丝改为户钞,那是因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旧例,秋税征粮,或可折钞,后夏税征物,也可折钞,而未像在北方那样分派科差,征收丝料和包银。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时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后继者大体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后来成宗、仁宗朝先后对投下制度作过一些改革,但没有收到明显的实效。元末,皇权对投下控制日益减弱,同时,依附于皇权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渐走向衰落。


                11楼2015-12-11 18:10
                回复
                  2025-07-28 18:38:02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投下的官署
                  投下设置达鲁花赤,始于1236年丙申分封。它是汉地五户丝食邑内的重要官职,拥有很大的权力。投下达鲁花赤“许持选论,委之专,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较常调为重”。
                    投下达鲁花赤自成系统,不同于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制,“郡县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盖慎之也”。它不在“常选”之内,“国朝诸宗戚勋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
                    投下领主以其私人任用达鲁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钤部自1248年出任贵由家的分地大名路达鲁花赤之后,子、孙、侄五人先后继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这一家族中还有人担任这一职务③。这样的例子,史料中还很多。


                  12楼2015-12-11 18:10
                  回复
                    投下领主的特权
                    投下领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拥有很多特权,本质上是他们对汗权的某种程度的分享。
                      在政治上享有的特权,表现在投下官的任用不同常选;投下官世袭罔替,可以不迁转,等等。也表现在参预国政方面。蒙古国时期,他们已有参预国政的权力,凡诸侯王各以其府一官入参决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如昔里钞部曾以大名路达鲁花赤兼充贵由系代表的身份,同署燕京行尚节省事。元朝建立后,这种参政权仍然延续下来。而且职高权重的中书省断事官,多由诸王投下的代表充任,大德十年(1306)多达四十三员。
                      大宗正府是元廷统管投下诸种公事的机构,秩从一品,地位崇高。这里,“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元史·百官志三》)。上述诸王投下在中书省、大宗正府等最高行政、司法、军事机构中都有代表参议政事的情况表明,蒙古统治者视大蒙古国为皇室公产,反映出诸王投下在元廷有很大的政治权力。


                    15楼2015-12-11 18:11
                    回复
                      投下户
                        投下户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草原兀鲁思封户、五户丝食邑户、投下私属户。
                        (一)草原兀鲁思封户这类投下户,指成吉思汗时期分封给诸子诸弟的封户。他们是按着千户、百户、十户组织编制的,对千户那颜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他们拥有自己的牲畜和生产工具,他们缴纳的赋税称作“忽卜绰儿”(qubcur),其税额大体上百者取一或三十取一(羊马抽分)。此外,他们还要承担兵役、站役等“差发身役”。


                      17楼2015-12-11 18:11
                      回复
                          (二)五户丝食邑户这类投下户,主要指窝阔台丙申分封及宪宗、世祖、成宗、仁宗、泰定诸朝在汉地进行分封的户口。在元代文献中出现的“皇帝民户”、“大数目户”、“大官数目户”等,是指国家户籍;而“投下户”、“位下户”则专指投下户计,二者泾渭分明,截然有别。
                          五户丝食邑户的赋役,大体上分投下赋和国赋两种。投下赋即五户二斤的丝料,国赋包括二户丝和税粮、包银等,其税目、税额又较投下赋为多。他们类似契丹投下军州的二税户。但元代五户丝食邑户多半来自皇帝自上而下的封授,除由投下领主派遣达鲁花赤和通过官府转交五户丝外,他们主要是与朝廷设置的官府发生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18楼2015-12-11 18:12
                        回复
                            (三)投下私属户这类投下户,指诸王投下的通过掳获、分封、招收、影占等手段占有的人户。他们被称作“怯怜口”,即蒙古语ger-ünk.üd(意为家中儿郎)的音译。郑麟趾《高丽史》卷一二三《印侯传》说:“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所以,我们称这类人户为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是朝廷“大数目”以外的人户,属投下户籍。朝廷对这类人户也要进行管理。至元八年(1271)《户口条画》规定,诸王公主驸马的投下私属“诸色人户”,无论“附籍漏籍”,必须是“官司明文分拨隶属各位下户数,曾经查对,不纳系官差发,别无更改者”才被朝廷承认是合法的。但有元一代,诸王投下擅自招收各种漏籍、析居等人户作为私属户的现象经常发生,官方虽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


                          19楼2015-12-11 18:12
                          回复
                              投下私属户大致包括“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铜铁冶户”①。他们主要承担投下领主的赋役义务,不纳系官差发,专为领主服役。投下有各自的怯怜总管府或提举司,管理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同其他户计一样,多从职业上进行分工。它分为投下工匠、投下打捕鹰房户、投下斡脱户、投下种田户、怯薛校尉诸名色。但因赋役名色及其与领主的亲疏,各种投下专业私属户计的政治经济待遇也表现出多样性。


                            20楼2015-12-11 18: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