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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美国股权众筹登堂入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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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中国证监会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布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在这次的函件中,监管方指出,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 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而股权众筹则应有着“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
检查行动开始之后,为了不触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的两条红线,各家众筹平台纷纷进行调整,向监管靠拢:或是更改名称,或是转换业务。在完成合规性调整的同时,大家对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地位也是翘首以盼。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管政策迟迟没有落地。
就在中国股权众筹前途未卜之际,10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票通过JOBS法案第三章。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之前同样不允许企业直接向社会大众融资的美国放开“股权众筹”市场的信号。这一破冰式的创新之举将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
放开不代表没有约束
众所周知,2012 年颁布的JOBS 法案简化了IPO 程序,降低了发行成本,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改革注册豁免机制,帮助新兴成长企业低成本地出售证券,实现融资。而此次通过的JOBS 法案第三章给予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众筹的法律豁免,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具体操作方式,这无疑是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一大福音。
然而,透过美国证监会颁布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对股权众筹的放开并不意味着有关方面有着绝对的自由。文件对融资方、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者都做出了一定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融资方的融资金额做了限制。新规指出,允许企业在十二个月内通过股权众筹的融资额度最高为100 万美金。
第二,新规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应尽的披露义务:必须向民众投资者和撮合交易商披露更多信息,例如,股权定价方法、财务状况、资金用途、公司管理层信息、审计报告等等。
第三,尽管普通百姓可以参与股权众筹,但有额度限制。根据新规,若投资者年收入或个人资产净值不超过10 万美元,则在12 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为2000 美元,即不超过其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和资产净值至少10 万美元,则12 个月内的最高股权众筹投资额为10 万美元。
虽然有着这些限制,但这并不妨碍美国股权众筹新规的创新意义。关于这点,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表示,首先,此项政策取消了投资人必须是认证合格投资人的限制,使得普罗大众皆可参与到股权众筹的业务中来;其次,新规里十二个月内融资额度最高为100 万美金的规定保证了通过股权众筹募集到的资金流向初创公司和小型企业,符合股权众筹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初衷。此外,新规还规定,若初创公司融资规模不足200 万美元,则不必递交正式的审计文件。此举也为融资方降低了融资成本。
值得借鉴,但需谨慎对待
大洋彼岸的破冰之举举世瞩目、光鲜亮丽, 但这样的创新性开拓有着其深厚的底蕴。毋庸置疑,美国的诚信体系、金融市场、法律系统十分成熟,使得股权众筹在美国的放开更具底气。而在文化与国情迥然不同的中国,股权众筹该何去何从?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 此次美国方面的新规是否值得中国借鉴呢?
“美国JOBS 法案第三章值得中国借鉴,它与国内针对股权众筹‘小额、公开、大众’的监管导向是十分贴合的。”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表示,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使得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已是大势所趋,虽然发展的道路坎坷不平,但其终将获得认可。而且, 面对当下的经济形势,政策导向已明确着力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成长,深化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 未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将会变得更加强烈。这些都为股权众筹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但同时,卫新也指出,由于融资方都是初创型的中小企业,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这些企业的前途未卜。他还表示,美国之所以能够为股权众筹开绿灯,得利于其完善而成熟的金融市场。反观中国,因为起步较晚,在诚信体系、法律规范、金融系统、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楼2015-12-18 10: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