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认为审判时罪名是否成立由精通法律的法官审定而刑罚轻重由人民陪审团判定的制度是最佳的,能避免不熟悉法律的陪审团乱定罪名又可以防止法官根据自己利益判罚同时减少因法官判罚受到罪犯的报复性。至于人民陪审团个人判罚的随意性,通过一个巧妙的制度即可防止,从而保证判罚的公平性。而陪审团名单随机选且只有几个人掌握且审前才确定,可以使行贿很难操作。因费用高,可只在高院一级施行,且以上诉而败诉者负责,反之,则追责法官。既可迫使法官保持公平又可避免滥诉。可以法院公布无钱者需经济援助者并监管捐款账户方法来避免无钱者无法启动陪审团申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