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法院 (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临沂市河东区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办案法官罔顾事实、黑心办案、疯狂执法、无法无天,案结事不了!!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受害人刘某某天天伸冤控告至今2500多个日日夜夜无人问津,天理何在、正义何在!!苍天啊!谁来为百姓主持公道。。。。。。
七、“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总额” (见判决书第五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亲笔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已经写明了业务总额及欠款数额,连小学生都能计算出化工厂已支付多少钱,法院的这一认定又从何而来。
八、“范××、刘鸿×与上诉人结算后上诉人仍有新收货物的货款未予支付” (见判决书第五页)两位业务员结算以后,化工厂再未有新收货物,为何要付款?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化工厂收到过其新发货物。法院如此认定,依据何在?注: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发货凭证,均为其业务员范××与化工厂对帐结算之前的单据。
九、判决对产品质量问题避而不提。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均说明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法院认定了对帐结算单的真实性,却对质量问题避而不谈,明显是偏袒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七、“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总额” (见判决书第五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亲笔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已经写明了业务总额及欠款数额,连小学生都能计算出化工厂已支付多少钱,法院的这一认定又从何而来。
八、“范××、刘鸿×与上诉人结算后上诉人仍有新收货物的货款未予支付” (见判决书第五页)两位业务员结算以后,化工厂再未有新收货物,为何要付款?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化工厂收到过其新发货物。法院如此认定,依据何在?注: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发货凭证,均为其业务员范××与化工厂对帐结算之前的单据。
九、判决对产品质量问题避而不提。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均说明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法院认定了对帐结算单的真实性,却对质量问题避而不谈,明显是偏袒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