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伟(事故当事人之一,发帖人注)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存在失职渎职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造假行为,对该类行为的存在与否,不是本院的职权范围。张亮伟关于公安交警部门有意捏造事实,作伪证的嫌疑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评判。” 你敢相信这段话出自一份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吗? 比内蒙古“呼格案”还冤的案件,发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四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个“两级交警共作伪证,两级法院枉法裁判”的徇私舞弊案件,该判决书的第三段结论就是枉法裁判的铁证。 请看该判决书的第三段结论:“第三,张亮伟方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存在失职、渎职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造假行为,对该类行为存在与否的认定,不是本院的职权范围。张亮伟关于公安交警部门有故意捏造事实、作伪证的嫌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评判。”就是说,该判决书认为应该记录在案的事实不作记录不算失职,应该收集的证据故意不收集不算渎职,应该客观记载的事实真相被故意隐瞒不算作伪,这些都不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法院审理该案完全不管这些情况的存在,那么请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是给谁规定的?你们审理该案究竟审了什么?你们的职权范围到底是什么?请作出书面答复和司法解释,我们想从中找出法律的尊严在哪里!公平和正义在哪里!司法的公信力在哪里! 更为严重的是该判决结论中“张亮伟关于公安交警部门有故意捏造事实、作伪证的嫌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评判。”请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拿出大量的铁证面前,你们连伪证都不评判,足以证明你们明知是伪证也要采信。你们还怕制造冤假错案吗?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交警在办案中徇私舞弊,作伪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枉法裁判,并且包庇罪犯。 为此,我们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强烈要求依法依规查明以下事实真相并追究刑责: 一,该案一审时应该依职权调取的案卷百般推诿故意不调。 二,应该出庭接受质证的交警故意不让出庭。 三,应该查明的事实故意不查,暗箱操作。 四,应该检测的事故车辆故意不作检测。 五,应该记录的事实真相故意不作记录。 六,该案二审只是走了个形式,两次开庭和一审如出一辙。 七,张亮伟方强烈要求的庭审视频不敢上网公开。 八,审判结果不敢上网公开。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强烈要求把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对照、剖析,作出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结论。因为本案终审判决书的这段结论足以证明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的事实存在,而当事人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来推翻此案。 申诉人:张亮伟 2015年10月31日 附件中是判决书原件在一起严重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诉讼案中,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做出了如下惊人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