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律师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2013年前妻带她朋友来我这里以我的名义去办了5家银行的信用卡(当时我带他去用我的身份证办的),考虑到当时家里经济困难他当时也承诺给我们每月1000到2000块钱好处费,就去给他办了, 2014年她带他这个朋友来我这里写了这些信用卡金额的借条后我们因为感情不和离了婚(前妻现在也不管这事),现在这个人还不起了(他的名下现在也确定已经是无任何房产和汽车,可以说是一无所有),银行现在开始找我催款,总共欠下银行15万,我们现在自己都已经还了37000还要完一个银行了,后面确实再也拿不出钱了,我就想请问下这个事我能不能告他啊?告他有没有任何意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