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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18】有没有懂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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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的案子举证倒置有失公平公正,要求我举证证明我没有犯罪,意思就是如果我不能证明,即是我有罪!是不是也可以说:如果原告不能证明我有罪,即是我无罪!要求我举证倒置这样的理由实在牵强,这就已经让大众先入为主的认定我已经犯罪!律师说我国法律倡导“谁主张,谁举证”,对方不能举证证明我有罪就让我举证倒置,这样做法院真的有失公平公正!欠妥!
而且,一审时,开庭法官了解案件事情发生的时间的时候,我就当庭提到,检察院的裁定都说证据不足矣证明我以喝酒斗气为目的,教唆指使他人.同时我还在看守所被拘留35天之久,案件都这么久了,对方还要咬我一口,来告我!原告辩护说:要按照程序,先刑后民!(我这样没有提出时间的问题?)
然而,当二审我方请律师后提出:1、原告诉讼已经过了有效诉讼时效;2、此案应该按照“先刑后民”的程序审理。3、不应该举证倒置
此时同样的话语话术我方提出却被二审驳回,理由:1、虽然原告有效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可是由于我方在一审没有提出来,所以无效,驳回;2、原告程序没有问题,不需要“先刑后民”!
同样相同的论述,一审、二审的结果却不一样,理由不一样!(同样提到时间、先刑后民,为什么对方提出被采纳,我方提出就不予采纳?)
其次,判决说我拒绝提供肇事者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我需要说明一下:当时我们参加的聚会就是为了认识新朋友,此人是我在前两天同样是聚会认识的,此案发生当天我偶遇此人,他很想参加此次聚会认识新的朋友,所以我就引荐他参加了聚会!而我是没有这里面所有人的联系方式的,并非是我拒绝提供从而对肇事者进行保护!而同时于情于理我是不存在隐瞒保护他的理由的,能找到肇事者对我反而才是最有利益的,因为本身法官要求我证明我没有犯罪,我就说不清楚了,即便找到这个人,他如果认罪,那我自然解脱了;可是就算如果他硬推到我头上,那结果和现在一样,我虽然也还是说不清楚,不过最起码,可以有人和我共同分担罪名与赔偿!毕竟我根本没有这个赔偿的经济能力!
我只能对此从逻辑与情理上予以论证!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罪,纯粹是刁难平民百姓!!而且从逻辑上来说,依照对方的意思就是说:我如果看不惯谁,就会找人来收拾谁,请问他们当我是神经病吗?或者是心理变态?而且如果我要出这种风头,在那种情况下肯定会站出来修理我看不惯的人才完全合乎情理!(按说法,在当时情况下肇事者占尽上风了)这个世界上每天都有很多让人看不惯的人和事情在发生,如果仅仅因为一点不满,那我每天不是犯下多宗罪?别人跟我无冤无仇,在未来也不一定有什么交集,我有什么理由跟初次见面的人去冲突,去惹事?仅仅就是因为看不惯?
我没有指使,教唆,帮助肇事者实施犯罪,侵权!当然,遇到此人的时候,我的的确确抱怨过聚会不愉快,看不惯别人,而后引荐他参加聚会,可能就是这样让肇事者有一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导致他在聚会过程中与人发生摩擦,误伤了劝架的李xx!!可是我仅仅是在他面前抱怨而已,而且我没有特别说明、指明或者是会意他我是看不惯哪一位!我跟他也只是一次两次见面,即便他说过要为我出气也好,根本就是不符合实际情理的事情,即便后来实实在在发生的摩擦也并非是因为我才发生!
鉴于他是我引荐,而我事后又没有找出这个肇事者,所以一直耿耿于怀,包括到现在为止我都一直提出:出于人道,我愿意给伤者(就是原告)一点经济补偿,帮她出部分医药费!
对方开始也是通情达理的,甚至还很感激我,但是后来对方母亲却要求我出具全部的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等等费用!说如果我拒绝,就要告我教唆指使别人惹事生非造成原告受伤,说她在乐山市检察院工作,这样的事情见多了,我找不出人就找我等等…所以我之后心理的一点歉意也随之而去了,决定不再搭理这件事情了,觉得现在对方就是要找个替罪羔羊来承担!然后再过了一两个月以后派出所就以寻衅滋事,拘留了我30多天配合派出所调查,然后检察院出具说理书:说明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指使教唆他人,所以对我进行取保候审!到后来取消取保候审以后对方再次将我告上民事法庭!
在这里我有个疑问,此案整个案件中并没有实际证据指明我指使教唆,仅仅凭怀疑而已,法院就认定是我指使教唆了!
最后谁主张谁举证,请原告拿出实质的证据证明我有罪!而不是怀疑我有罪,就草率给我订下罪名!同时我希望派出所民警彻查到底,还我清白!我也要最大力度的配合办案民警,这是我现在唯一能做的!
我认为此案判决有失公平公正!申请重审,申请申诉!我才是案件中的受害者!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02-18 10:37回复
    哪个法院嘛


    2楼2016-02-18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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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中院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6-02-18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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