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严禁在全市任何场所、地点燃放孔明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悉,近年来,淄博市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造成的灾害事故大量增加。为消除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淄博市公安局下发《关于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按照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全市任何场所、地点燃放孔明灯。
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