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在公司工作12年,公司说要调岗,当然是领导亲戚不调,我则要调外地,我不乐意不同意,公司说不同意就是你要自己离职了,我说我不会离职的。后面公司看我态度坚决想协商解除,那咱们就谈协商解除,我列了一份我的权益清单(无签字无签名)(注:这份清单决定了判决,后文会提到),最终结果公司一看还要给不少钱,不协商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打了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结果是判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因为我提交了一份如果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依法享有的权益清单!!,所以双方协商解除。
这份清单我完全可以在庭审时不承认,因为无我签字和签名。我只所以没否认,是因为我认为(至今我还固执的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得有双方协商解除的协议吧,没有协议就可以认定双方协商解除了,那协商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界限太容易突破了。
事后我常在想,如果一个用人单位要解除一个员工的劳动关系,用我判决的逻辑方法实在是太简单了:
第一步:某员工公司想给你调个差的岗位,降职降薪!啊,不同意啊,那你自己离职啊!啊,又不同意啊,你想怎样?
第二步:某员工公司想跟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你有什么想法,要补偿?什么补偿,你写写下来公司考虑一下!
第三步:某员工公司只能解除你的劳动关系了。
最终结果,仲裁、一审、二审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没有双方没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都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整个国家的法律在我眼里就只是狗屎而已!!也许我太偏激,但至今我还固执的认为。如果我是对的,大家声援一下我,让我知道我的认识没错,如果我是错的,希望大家能开导一下我,谢谢!!
这份清单我完全可以在庭审时不承认,因为无我签字和签名。我只所以没否认,是因为我认为(至今我还固执的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得有双方协商解除的协议吧,没有协议就可以认定双方协商解除了,那协商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界限太容易突破了。
事后我常在想,如果一个用人单位要解除一个员工的劳动关系,用我判决的逻辑方法实在是太简单了:
第一步:某员工公司想给你调个差的岗位,降职降薪!啊,不同意啊,那你自己离职啊!啊,又不同意啊,你想怎样?
第二步:某员工公司想跟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你有什么想法,要补偿?什么补偿,你写写下来公司考虑一下!
第三步:某员工公司只能解除你的劳动关系了。
最终结果,仲裁、一审、二审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没有双方没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都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整个国家的法律在我眼里就只是狗屎而已!!也许我太偏激,但至今我还固执的认为。如果我是对的,大家声援一下我,让我知道我的认识没错,如果我是错的,希望大家能开导一下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