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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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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律伴老大们的小文:我眼中的法律互联网
(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不同,有时候看不见摸不着,也是轻端事业,于是就有了太多虚幻和忽悠。但是,做事业就是要脚踏实地,光凭忽悠就想做成市场,恐怕到头来只能竹篮打水。。。)
普遍观念认为法律互联网难做,理由很多,其实不然。
关键在于从业的领军人员的职业背景加经历,高大上惯了,除少数心性能自我控制的外,大部分做事一个虚字,在于动嘴不动手,在于喜欢玩空手套白狼。
现在大部分做法律互联网的网站和软件。对真实用户其实不在意,吹骗和造假用户流量为止,让人以为自己有就可以。为什么,太难做,做不了,没实力,太累,不是人做的。但这往往才是新领域创业团队必须熬的。
既然这样,就会很喜欢一天到晚开律师的营销会,搞舆论 穿梭各类圈子评论,来往各种高大上的协会什么的合作,各种牛天上不断飞,这么做比起苦逼的做用户爽多了。美名其曰市场推广加营销!
为什么这样呢,虚的可以对资本吹概念骗钱,我有了律师自然有客户,骗的好的也许能一波波骗上市也说不定嘛实的说,起码可以要或准备找律师收会费,广告费,课程费,材料书本费,报名费什么的。
这么做互联网法律不只是太虚了那么简单,在小圈子内一片吹捧声,看起来热热闹闹。最后,除了一群街头杂耍关门自己华山论剑的外,鬼老二认得你。既没带动互联网的法律业务发展,又把骗的钱挥霍一空,还让参与过的律师丟钱和白打工。最后玩完祸害自己一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2-27 17:43回复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2-02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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