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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资人=金融消费者?剪不断理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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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P2P投资人的权利要得到充分保护,并不能完全依赖、迷信一本法律。鉴于P2P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将P2P投资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似乎更有助于投资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P2P投资人到底算不算金融消费群体?这个问题看似简单易答,但待要回答却不免又让人支吾犯疑。不如先来搞清什么是金融消费,百度百科对该词条的解释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金融消费的提供者须是金融机构。
同样,百度百科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的定义中,也提到了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在第四条对金融消费者作了清晰的定义,将金融消费者视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美国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与现代法》,在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定义中,金融消费者也被认为是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也就是说,P2P投资人如果被算进金融消费群体,所消费的产品或服务须来自金融机构。不过,遗憾的是,前不久公布P2P监管办法意见稿,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信用中介。意见稿亦并没将投资人定义为金融消费群体,而是以出借人称之,出借人的对象是借款人。P2P平台、借款人均非金融机构。
所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P2P投资人作为金融消费群体的身份恐怕是很难成立的。而P2P投资人没被纳入金融消费群体加以保护,可能与P2P初兴而立法相对滞后有关。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03-14 08: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