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早已写进法律,成为了法律用语,是日常用语“民宅”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顾名思义,住宅是自然人生活和休息的场所,《新华字典》也直接将“宅”字简单地解释为“住所”。处“住所”并非民法学意义上的住所,只是对居住场所之简易表达。按照我个人的理解,从习惯解释上说,住宅就是自然人以居住为目的而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一方面,在心素上,住宅必须以居住为目的,亦即自然人以选择生活休息作为身处之意,无此意则非其住宅;另一方面,在体素上,住宅必须是自然人身处的一个封闭场所,在该场所以生活和休息为主要内容。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自然人的住宅,此心素和体素二要件必不可少。
因此,凡是以居住为目的且以生活和休息为内容的封闭场所,都可界定为住宅。现代高层楼宇上的大型公寓式商品房可以成为住宅,为躲避地震、临时逃生或者野营等目的临时搭建的简易帐篷也可以成为住宅。至于其他不能构成住宅之要素者,并非判断住宅的考量因素。例如,所有权属并非住宅的判断要素,某人对住宅可能有所有权,也可能没有所有权,均非所问。没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之封闭场所,也可以成为住宅。
再如,住宅之内设施齐备与否,也不影响住宅之成立。一个小木屋内空空荡荡,只有草席一张,也不失为住宅。又如,居住时间的长度也不是住宅的识别标志。在宾馆申请为期一个钟头的客房,属于住宅,在某旅游区临时租赁一套别墅供每个周末度假之用,也属于住宅。所以,住宅只看有无居住之意思以及生活与休息之内容,它不强调所有权之有无、设备之全缺、住期之长短等。 基于对住宅的上述认识,我认为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可以界定为“住宅”。
首先,大学生在缴纳了住宿费之后,取得了对高校提供的学生宿舍之使用权,即居住权利。缴费行为表彰了大学生之居住意愿,至少在住宿费之相应可供支付期限内,大学生的居住行为具有可推知居住之意思,因而符合住宅之心素。其次,大学生宿舍之建设目的在于为受教育学生提供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而在事实上缴费大学生也确实以在宿舍生活休息为使用内容,因而符合住宅之体素。至于大学生对宿舍有无所有权、室内自备生活用品或者所供设施是否齐全以及居住时间之长短,全然不是判断住宅性质之必备考量因素。缘此,大学生只要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学校在客观上提供了住宿服务,则即取得了一处住宅。
综上所述,学校平时为了寝室住宿安全进行高功率用电器检查当然无可厚非。但也要保证在寝室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否则就构成了侵犯学生隐私权的问题,至于现行的人大代表检查寝室,大多是在寝室无人的情况下擅自开门检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说是没有权利在寝室无人时私自开门入室检查。学生同意检查只是因为校方有权利对学生的评优评奖和毕业资格的操纵能力,这及其不符合一个法治国的形象。
再者说,学校寝室的硬件不改善平均每人不过三平米的生活空间,自己住这宽大房子,用着豪华办公室的领导又有什么权利来干涉寝室内合法的自由?寝室的干净整齐固然重要,但也要站在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
在此本人谨代表所有浙江在读大学生对现行的人大代表下寝室检查制度提出强烈抗议,为了保障我国法治国的形象请尊重学生的基本人权。
因此,凡是以居住为目的且以生活和休息为内容的封闭场所,都可界定为住宅。现代高层楼宇上的大型公寓式商品房可以成为住宅,为躲避地震、临时逃生或者野营等目的临时搭建的简易帐篷也可以成为住宅。至于其他不能构成住宅之要素者,并非判断住宅的考量因素。例如,所有权属并非住宅的判断要素,某人对住宅可能有所有权,也可能没有所有权,均非所问。没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之封闭场所,也可以成为住宅。
再如,住宅之内设施齐备与否,也不影响住宅之成立。一个小木屋内空空荡荡,只有草席一张,也不失为住宅。又如,居住时间的长度也不是住宅的识别标志。在宾馆申请为期一个钟头的客房,属于住宅,在某旅游区临时租赁一套别墅供每个周末度假之用,也属于住宅。所以,住宅只看有无居住之意思以及生活与休息之内容,它不强调所有权之有无、设备之全缺、住期之长短等。 基于对住宅的上述认识,我认为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可以界定为“住宅”。
首先,大学生在缴纳了住宿费之后,取得了对高校提供的学生宿舍之使用权,即居住权利。缴费行为表彰了大学生之居住意愿,至少在住宿费之相应可供支付期限内,大学生的居住行为具有可推知居住之意思,因而符合住宅之心素。其次,大学生宿舍之建设目的在于为受教育学生提供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而在事实上缴费大学生也确实以在宿舍生活休息为使用内容,因而符合住宅之体素。至于大学生对宿舍有无所有权、室内自备生活用品或者所供设施是否齐全以及居住时间之长短,全然不是判断住宅性质之必备考量因素。缘此,大学生只要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学校在客观上提供了住宿服务,则即取得了一处住宅。
综上所述,学校平时为了寝室住宿安全进行高功率用电器检查当然无可厚非。但也要保证在寝室成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否则就构成了侵犯学生隐私权的问题,至于现行的人大代表检查寝室,大多是在寝室无人的情况下擅自开门检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来说是没有权利在寝室无人时私自开门入室检查。学生同意检查只是因为校方有权利对学生的评优评奖和毕业资格的操纵能力,这及其不符合一个法治国的形象。
再者说,学校寝室的硬件不改善平均每人不过三平米的生活空间,自己住这宽大房子,用着豪华办公室的领导又有什么权利来干涉寝室内合法的自由?寝室的干净整齐固然重要,但也要站在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
在此本人谨代表所有浙江在读大学生对现行的人大代表下寝室检查制度提出强烈抗议,为了保障我国法治国的形象请尊重学生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