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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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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件介绍:
原告刘忠、张弦、王东强。第一被告陕西康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2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第一被告承揽的第二被告建筑劳务工程中的钢筋外架工程分包给原告。2014年该工程竣工验收,经与第一被告结算,仍欠原告建筑劳务费23万元。无奈,原告将第一、第二被告诉之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
本庭在庭审中,原告出具了与第一被告授权的王永全签订的该工程钢筋外架承包劳动合同,劳务费结算单、第一被告给王永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分包了第一被告所承包的建筑劳务工程中钢筋外架工作,并完成了所分包的工程。
被告在庭审中出具了给王永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证明授权委托在原告与王永全签订分包工程之前,已将王永全的授权委托已收回,不再授权王永全代表被告承揽该建筑劳务工程。而且,王永全也从未向被告汇报过已承揽了该工程。被告根本就不知道有此工程,故,原告与王永全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不应将被告作为本案当事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第二被告答辩,没有与第一被告决算,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且不知授权书已撤回。
代理意见: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罗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以使施工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说明原告所以使的钢筋工程经验收合格,结算单证明欠原告劳务费已得到第一被告认可。
2、第一被告认为在原告与其授权的王永全签订分包建筑劳务工程之前已撤回对王永全的委托,理由不成立。
首先,授权委托书清楚写着授权王永全承揽该建筑工程建筑劳务,并盖有第一被告公司的公章;其次,在施工过程中,王永全经常在工地现场;再次,已付的部分劳务费也是王永全支付的。再者,被告撤回对王永全的授权没有告知第二被告,并且第一被告也没有公告,原告更是不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王永全的行为已构成见代理,其分包行为代表了第一被告。
3、王永全的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原告也实施了分包的全部工作,第一、第二被告应连带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
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万元,第二被告由于没有与第一被告最后决算,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点评:
运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抓住第一被告在诉讼中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这一失误,使原告在没有授权委托原件,在不利的情况下胜诉。
通过本案,第一被告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蒙受损失,已决定委托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其单位法律顾问。


1楼2016-04-06 10:4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