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长江香榭湾吧 关注:15贴子:113
  • 0回复贴,共1

法律规定小区公共部位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生此类纠纷起诉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武汉观APP用户“药不然”在问答区留言说,自己在尚湖熙园的房子,交房4个月,现在小区电梯、路灯旗杆、座椅等广告位都展出了商业广告。业主们向物业咨询广告收益归属,被告知业主的收益早已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自愿”出让了。
“药不然”展示了合同附件,第六条明文写着:出卖人享有尚湖熙园项目全部广告位所有权,相应处分、收益等权利属于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不得提出任何主张。合同的出卖人盖着开发商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的章。
武汉晚报记者联系到当事人于小姐,她表示,因为合同明显违背了物权法相关条例,业主们已经和小区物业进行过多次沟通,都无结果。记者以业主身份致电物业公司,对方表示小区入住率不足,业委会尚未成立,物业不方便透露广告位收益的具体情况。于小姐觉得,业委会尚未成立只是物业公司缓兵的借口,业主签合同时并没有被告知广告收益归出卖方所有的事情,开发商把这一条夹杂在合同附件中,明显是“合同陷阱”。于小姐感慨:“散户没办法与开发商和物业对抗,业委会也还没有成立,这种情况大家不知道该怎么办。”
对此,记者咨询了武汉普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邱律师表示,法律规定小区公共部位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对业主的财产进行处分。一般发生此类纠纷,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决议,起诉物业和开发商,要求对相关利益进行返还。
考虑到新小区交房不久,业委会尚未成立,邱律师建议,现在已经入住和正在装修的业主,可以在业委会成立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小区所有广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在之后的诉讼中,除了要求取消无效合同条款,还可以依据照片证据,要求物业公开这段时间的广告收益情况,并将收益返还给业主。
摘自武汉晚报 2016-04-12 第13版


1楼2016-04-12 08: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