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是河北某高校的在校生,假期时在一家快餐店找了份工作,工作时间是每天中午11点至下午2点,工作任务是给订餐客人送餐。工资每小时30元。双方口头约定了2个月的工作期限。
1个月后,由于快餐店订餐人数锐减,不再需要送餐,快餐店向小敏提出了终止用工的要求。小敏以快餐店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问:快餐店是否可以随时终止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评保定]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本案中,由于小敏和快餐店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快餐店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的要求,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个月后,由于快餐店订餐人数锐减,不再需要送餐,快餐店向小敏提出了终止用工的要求。小敏以快餐店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问:快餐店是否可以随时终止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评保定]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本案中,由于小敏和快餐店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快餐店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的要求,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